【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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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本次改革中,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取消了法定验资制度,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这一改革不仅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更有利于公司的自主经营。但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扩大,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本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的期限、出资的方式等内容来适应公司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无法忽视的弊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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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本次改革中,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取消了法定验资制度,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这一改革不仅促使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更有利于公司的自主经营。但在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自主经营权进一步扩大,股东可以自由约定本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的期限、出资的方式等内容来适应公司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无法忽视的弊端,改革后,出现了大量公司股东利用改革后的制度来逃避出资,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违背了资本制度改革的初衷,更无疑是不利于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加之我国公司制度改革的天平向股东倾斜,债权人的利益处于极易受到损害的境地,此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更加刻不容缓。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后,我国加快了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脚步,国务院和原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的文件,但却并未在改革的同时构建一套适用于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或公司信用评估机制,我国社会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全民履约、全民守信的氛围,无论是在社会环境亦或是市场环境中失信成本都偏低,信用体系与平台的建立仍在逐渐摸索完善,现阶段我国信用监管平台刚刚起步,在某些程度上这两个平台目前并无法达到创立的预估效果。在改革为资本认缴制后,我国公司应如何通过自我监督与自我约束提升市场交易的信用资本,国家与政府应如何更进一步加大对信用方面的监管,公司债权人利益又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加强保护便是本文的研究方向。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部分对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为对我国资本认缴制相关概念的概述。包括资本认缴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与不足以及我国现阶段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为指出我国现阶段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存在的问题。着眼于债权人的知情权未得到完善的保护、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缺乏公司董事信义义务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需完善、公司信用法律保障机制匮乏五个大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分析了域外有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主要以美国和英国两个国家为参考对象,通过分析美国,英国两个国家在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出资义务、人格否认制度三个方面,得到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为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健全企业信息公示的制度、制定资本认缴制最长期限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司董事承担责任制度、建立完备的公司信用体系,细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标准等措施,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研究了国内外相关法律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与我国注册资本实缴制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方法与域外在此方面的经验和实践相比较,研究在认缴制下如何完善相关的措施。笔者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后各方因素对债权人利益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通过对相关资料和问题的整理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病提出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不足之处在于由于自身能力的欠缺,不能更加深入的对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文章中仍存在一些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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