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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化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意义日益彰显,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问题已成为了国内外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从公共财政视角分析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问题,对于我国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财政职能界定与财政政策制定,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文化产业创新的内涵、公共财政的应有职能及二者的关联性为理论基础,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存在问题的现实情况入手,分析了政府应当如何运用相应的财政手段来保障文化产业的体制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主体创新、支持和诱导文化产业的技术创新,以实现我国文化产业的突破性发展。 本文绪论部分首先对文化产业创新问题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进而着重分析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内涵、本质属性和相互关系,指出正确认识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内涵与相互关系是政府对文化体制创新、经营主体创新发生“有效作为“的基础:绪论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分析以及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文化产业产值与国民经济地位、产业技术水平、经营主体的规模与资金实力、文化产业财政投入等四个方面的比较,推论出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还处于幼稚阶段,而这种幼稚性特点决定了我国进行文化产业创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论文第二部分就公共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关系进行论述,论述主要从理论和国际实践两个方面展开。理论分析得出正是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与“创新”的外部性决定了文化产业创新中必然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从而论证了公共财政介入文化产业创新的必要性,而财政对文化产业创新的总体介入力度,则应以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国家产业战略等因素作为衡量的重要标准,在此基础上,论文分别界定了公共财政对文化产业体制、主体、技术创新的职能,指出:对于文化体制创新及文化事业发展,公共财政供应提供完全支持;对于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