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机制的完善——以行业协会自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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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市场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是影响金融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有效地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然而,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中容易受到发行人的影响进行违规评级,我国也广泛存在着评级虚高、AAA级信用违约等问题,而我国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却没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针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可以作为上述问题的研究方向之一,也可以在内容和形式上对我国相关研究有所丰富。
  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概述。本部分内容包括信用评级机构的概念、性质和作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必要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监管方式两方面内容。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论述,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基本内涵,为文章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现状分析及域外监管改革考察。首先,通过对我国现行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在监管模式、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又通过介绍美国和欧盟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改革情况,得出加强自律监管、统一监管主体等域外启示。
  第三部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新选择:行业协会自治。在现行的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方式下,信用评级机构并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行业协会可以作为新的监管考虑或路径。通过论述,行业协会自治在完善法律监管、推进自律监管、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第四部分: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的建议。本部分根据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在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自治的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其一是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统一行使监管权力;其二是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保证信用评级市场的有效竞争;其三是加强信息披露的实施,强化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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