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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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资诈骗罪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较高的罪名之一,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进行定罪量刑是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当前,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与“社会公众”的认定上,而较少涉及诈骗行为的认定和被害人的地位;从实践上而言,司法工作人员大都受制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机械适用法条,未充分重视民营企业家和被害人在犯罪当中的互动行为。基于此,全文重新审视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有利于更科学、更全面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和界定“社会公众”,理顺诈骗行为的逻辑关系,将被害人过错贯穿于定罪与量刑过程中,可以引起学术界对被害人过错的重视,进而在理论上丰富对集资诈骗罪的研究。同时,对原先单一的犯罪认定模式的突破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界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让法官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司法裁判,实现经济安全与经济自由的平衡和协调。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计约4万字,主要对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的司法现状、适用困境、原因剖析和完善对策展开讨论。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的司法现状。以浙江省近三年的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案件为统计样本,分别对罪名认定、资金用途、诈骗方法、被害人情况、刑罚适用予以统计分析,以此为该罪存在的实践困境提供数据支撑。第二部分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的适用困境。根据第一部分的统计结果,对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存在的问题予以考察和梳理。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被绝对化适用,认定过程缺乏反证思维;在“社会公众”的认定方面,通说观点“不特定说”无法达到逻辑自洽;在诈骗和认识错误的认定方面,诈骗方法的认定存在过度扩大化的弊端,单向思维导致对诈骗与认识错误的关系认定单一;在被害人过错方面,忽视了被害人过错,将被害人视为消极被动的被害客体。第三部分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偏差的原因剖析。该部分对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适用困境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探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背离、谦抑性原则的未有效贯彻、刑法家长主义的影响,共同造成了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的实践困境。第四部分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司法认定的完善对策。根据当前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罪的问题和成因,对合理认定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具体举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考虑到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特点,树立正推与反推相结合的审理观念,以商事思维审理案件;“社会公众”的认定关键在于多数性,即民营企业家采用公开、利诱的方式意欲向多数人筹集资金,且需对集资对象严格限制;诈骗方法和认识错误的认定应当限缩诈骗方法的适用范围,综合判断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过错的认定需尊重和重视被害人地位,根据借款利率等综合要素将被害人过错程度划分为较高和较低两个层次。总之,民营企业家集资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商事特殊性,不能忽视被害人在集资过程中的过错及推动作用,严守谦抑原则来认定民营企业家的主观心理和集资行为。唯有如此,才能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有关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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