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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视居住作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结合的新产物,一度被广泛应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和司法理念的革新,监视居住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转而成为非法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手段,加之其对刑事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价值的冲击,最终激起了国内理论和实务人士的异议。此后,由他们发起的两次关于监视居住的存废的争辩,可以说是质疑监视居住存在合理性的最佳证据。在这种前提下,笔者认为废止监视居住,确立电子监控措施是当下必然的选择。具体的论述可分为下面四个章节。第一章,在厘清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性质后,进而剖析新《刑事诉讼法》针对监视居住做出的新规定,发现新规定虽有一定效果,但无法根除监视居住不独立、羁押化、期限不定等问题。这可谓立法不过关。第二章,以湖南某县的公、检、法三机关为调研对象,从获得的数据中分析可得,监视居住在司法人员眼中是种不想用、不好用、不能用的强制措施。这算是实践不理想。第三章,从支持保留监视居住和主张废止监视居住的两派意见着手,客观分析和提炼两派意见的对立面和合理面,提出废止监视居住势在必行的观点,同时反思了现有的四种替代方案,以为电子监控的引入准备必要的论证前提。这即为理论不稳靠。第四章,站在一个全新的角度,主张在废除监视居住的基础上,引进电子监控措施。该措施在美国和德国已有较成熟的实践经验,若借此有利条件将其确立,既可以弥补监视居住的空位,又可以提升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率,还可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护,可谓一举多得矣!当然,限于自身的学识和研究能力,本文对监视居住探讨肯定还存在不全面、不深入、不成熟的问题,特恳请各位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