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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论点与当前理论界、司法实践通行的观点相左。本文论点是,鉴于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界定宜窄不宜宽,为此,应当认清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问题,完善、确立一系列比较完整、有机联系的界定因素,使得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具体化,便于统一执法。这样,有利于商业秘密部门法构筑比较完整、清晰的体系,协调法律之间的平衡,在法的体系中比较准确地定位;有利于商业利益与择业自由、科技进步之间的平衡。那些被“窄”出商业秘密、但又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侵犯的信息,可以根据其他法律--如盗用被“窄”出商业秘密的图纸适用《民法通则》或《著作权法》,或者修改、增订法律――如针对被“窄”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增订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来调整。文中,导言提出论点。第一章,从商业秘密概念、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的立法缺陷、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受外来的影响和基本理论上的争议、我国当前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原则的两面性等角度,从宏观上论述论点。第二章,从对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问题――基本特征、法律性质论述入手,进而阐述<WP=4>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方面的界定因素。第三章,分析、阐述信息人格化现象及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对这一现象那么办,怎么界定信息人格化现象;其中专节论述与之相关的、也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客户名单问题。第四章总结、升华全文。文章有比较多的新观点,如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法律的分类原则,商业秘密保护原则两面性的理解,商业秘密基本特征和法律性质理解,商业秘密软硬性之分,新颖性标准,保密措施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解,信息人格化,客户名单的认识角度,等等。其中,比较多是首次提出的观点。我是把商业秘密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和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站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来研究的。本文论点,是我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查阅了有关文章、书籍、法律;我的观点被反对过,我也反思、修正过,最终形成了本文的论点。我以为,她是正确的,至少总体是正确的。也许部分人会认为她错误,也许更深层次地思考还会发现她有矛盾,但是,提出不同意见供争鸣,对于我国新兴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不应该说是没有价值的。我希望,本文论点对于尤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有参考作用。即使是错误的,那么,供正确的人们换一个角度思考,以免忽视了矛盾的另一面,也不无裨益;如信息人格化在司法实践中就比较忽视。如果是正确的,那么让更多的人为探索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对于人力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高效配置、对于科技成果更新转化和科学发展之间的平衡,构筑更完美的法的体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