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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3年统计显示,美国和欧盟分别是中国的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与欧盟和美国之间有很高的贸易依存度,与此同时,欧美也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调查最为频繁的两个经济体,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恶化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环境。在美欧对中国反倾销案件中,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最突出的问题,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而产生的两大特殊的反倾销规则,“替代国”规则和“一国一税”规则,是美欧对中国裁定倾销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最重要原因。《WTO反倾销协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较为模糊,留给进口成员国国内法和域内机构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加上中国入世谈判时形成的《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承诺了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美国自行将这两点视作将非市场经济规则适用于中国的国际法依据,欧盟尽管自1998年起不再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列入“转型国家”名单,但这种改变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欧盟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问题,欧盟仍然设立了一系列标准,中国企业必须证明自己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就目前来看,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改变难以通过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来撤销或者改变。但是,相对于美欧对中国适用的苛刻的“替代国”规则和缺乏充分法律依据的“一国一税”规则,“单独税率”作为一种缓冲的例外规则被美欧在实践中对中国适用,关注并争取“单独税率”例外规则就目前来看可以非常有效的降低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都没有涉及倾销幅度的确定问题,美国和欧盟针对中国的“一国一税”规则缺乏合法性依据,中国政府就该规则的合法性不足问题可以向WTO提起争端解决,中国企业也可以争取“一国一税“规则的例外规则“单独税率”。有数据显示,从1995年以来,美国超过半数的对华反倾销案中的统一税率超过了100%,平均税率为112.85%,它是同期市场经济国家平均税率(32.03%)的三倍半。对比其他国家,被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率常常迫使中国出口企业退出美国市场,中国同类产品在美欧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因此,给予较低税率的“单独税率”例外规则对中国企业的利益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应该加强对“单独税率”例外规则的重视。本文就是从争取“单独税率”的实践中比较分析,从中总结中国政府和企业可以争取单独税率的多种途径,以此减少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的中国出口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