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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司法制度中,人民陪审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和一大特色。政治上,它实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力,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司法上,它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监督司法审判,防止司法专横,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产生于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借鉴了当时苏联的模式,20世纪50年代曾经一度辉煌,其后的发展曲折起伏。1954年,人民陪审制度第一次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而在21年后被删除,虽在改革开放元年得以恢复,在1982年的《宪法》中却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究其原因,可能与当时宪法制定的整体背景、陪审制度本身运行情况等有关。由此,产生了诸多理论争议,如人民陪审制度是否违宪问题、是否存废问题等。本文认为现行宪法对人民陪审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并不导致该制度违宪,宪法中存在建立陪审制度的基础。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巩固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政基础。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国外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陪审制度与宪政的关系。陪审制度来源于宪政思想,在其形成发展中与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反映了宪政对民主价值的追求。第三部分梳理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上的变迁,对相关理论争议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现行《宪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因,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合宪性进行了理论考察。第四部分主要从宪法的民主性价值、人民监督机制、人权保障机制等方面论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指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巩固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宪政基础的措施: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宪法上赋予当事人陪审选择权,树立人民陪审制度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