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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启动是我国自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颁布之后,一项颇为引人注目的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举措。应当承认,从保障权利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施已经大大晚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中既有制度的原因、立法的原因,也有人们观念上的原因。而要确立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除了相关法律制度配套建设之外,人们传统观念的改变是也同样是非常必要的。这首先要求我们将著作权理解为一种私权,而背景音乐的播放作为使用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一种形式,是受著作权法律规制与保护的。营利性场所将有著作权保护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本身就是一种营利行为,所以权利人要求支付许可使用费是天经地义的。文章第二部分的内容涉及到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收取对象的界定以及使用费标准的性质和数额确定的问题。这一部分以许可使用费标准为重,不仅涉及到标准的具体内容,特别涉及到了对标准性质,即背景音乐使用收费行为的性质如何理解的问题。文章首先指出,背景音乐收费行为的本质是民事行为,进而阐述了背景音乐收费标准的性质,即背景音乐的收费标准不是行政法规,而仅仅是双方协商的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讨论背景音乐许可使用费请求权的行使。这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当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后重点论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收费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的依据,即权力的来源,以及双方争议解决制度等内容。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为许可使用费收取后如何在权利人之间分配的问题。这一部分包括了两个内容:一是作者之间的收益分配,二是邻接权人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由于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中较容易被忽视,所以如何实现录音者、表演者的利益是完善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背景音乐使用收费制度的完善实际上涉及到了我国整个著作权制度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制度建设,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就不仅仅只是一个背景音乐使用收费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涉及到了整个著作权立法的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观念还是立法的进步,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