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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也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则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对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由受害人根据其过错程度的轻重及其行为的原因力的大小自己负责,而不应由加害人负责。过失相抵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的公平原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自负原则,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和平衡,以实现法律中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追求。本文结合我国实践中对此情形的处理,对过失相抵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状况进行分析。文章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主要分析了过失相抵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历史沿革以及过失相抵制度的构成要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使用规范分析的研究范式,运用法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汉德过失公式理论、外部性理论等方式对过失相抵制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过失相抵规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如何正确处理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使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份额得以落实执行,通过完善过失相抵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