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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投资争端普遍通过仲裁解决,其中仲裁员的选任是投资仲裁法实务中最重要的问题,对于保证仲裁裁决程序的顺利进行,达到公正的仲裁裁决,保障国际投资经济法律秩序的稳健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国际投资仲裁法的核心内容和重要制度之一。 虽然目前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各种投资协议的遵守情况也让人相当满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也积极向外投资,但是在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这方面存在着研究的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在不远的将来,不仅是我国公司将更多地成为申诉人,而且我国国家本身也可能将更多地成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被申诉人,因此这个议题具有相当重要的前瞻性,不仅是对于我国企业面向海外发展,同时对于我国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而言,也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希望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机制做出研究,以期为制度完善提出建议并且为我国未来参与投资仲裁时对投资仲裁员的选任有所启示。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概述展开,首先研究分析各个仲裁规则中对于仲裁员选任制度规定的相同点和不同,得出整个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的概貌,然后根据现状提出种种质问和假设,质疑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然后具体分析各种情况,为质疑提出解答或者核实质疑,总结出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的优点和不足点,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最后,经过以上研究,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以及为我国目前的或者未来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给出有益的启示。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投资法制度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概述,主要介绍文章研究的相关背景和文章议题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目前的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从双边投资协议,区域性经济协议入手,从UNCITRAL特设仲裁,ICC,SCC,ICSID各个机构仲裁的仲裁员选任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比较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主要包括人数,中立性与国籍,得出国际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的概貌。 第三部分对目前的仲裁员选任制度提出有理有据的质疑,包括对国际投资制度本身合法性的质疑,仲裁员公正性的质疑,仲裁员独立性的质疑,仲裁庭的临时性的质疑,对于仲裁庭偏向于资本输出国的质疑,仲裁庭偏向于发达国家意识形态的质疑,投资仲裁员群体本身封闭性的质疑,新手仲裁员与有经验的仲裁员的偏好不同的质疑,以及仲裁员中性别失衡问题的质疑。 第四部分对以上质疑给予解答,主要分两个部分,一个是规范分析部分,对仲裁规则本身产生的问题的分析,检验在仲裁员选任问题上,国际投资仲裁法是否是“良法”,另一个是实证分析部分,在现实运行中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员的行为是否公正无私,分析相关统计数据予以论述,以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即“良法”是否有效实行。 第五部分为总结,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对于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的优点和不足给予评价,并且为我国有效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法律制度给出建议,以及自身对于完善投资仲裁员选任制度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