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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女性劳动者的增加,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直接歧视、制度性歧视大行其道,不仅挫伤女性就业的积极性,破坏社会的公平原则,扭曲劳动力资源配置,而且浪费人力资源,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试图从理论层面探讨就业歧视的概念认定,从实践层面探索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以期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提供思路。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理论综述。首先,主要探讨就业歧视的基础性问题—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认定。文章从国际劳工标准和法律的双重角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界定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依据和分析方法;提出自己对于“女性就业歧视”界定的观点:基于性别原因,用人单位对女性在求职、就业中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区别对待且不属于基于职业性质的合理需要范围内的行为。其次,列举了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例。第二章,对域外就业歧视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主要对美国、英国、瑞典等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本着博采众长的目的,本文分别从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执法机构、救济程序以及就业歧视标准的确立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介绍和比较研究,并从中总结出诸多有利于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内容和思路。第三章,我国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首先,列举我国目前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我国目前消除妇女就业歧视法律体制严重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孤立、零散,且过于原则,缺乏对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的明确规定,缺乏操作性,造成彼此之间衔接和协调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和体系,难以有效保护女性就业权益。其次,我国就业歧视相关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难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如:太过分散、效力层次低、无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欠缺司法救济途径、保障监察制度不完善等。另外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女性自身的因素等也是造成女性遭遇就业歧视的原因。第四章,完善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建议。1、完善立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关于就业歧视的概念和界定标准;明确规定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赋予受歧视者以更广泛的诉权;在诉讼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成立专门机构维护和监督女性平等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2、强化公民的性别平等意识和观念,强化对歧视问题的政治和社会意识。本文的创新有:1、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引入了社会学和经济学观点。本文分别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视角,指出女性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人性等多方面。2、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方法。本文对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体系、执法机构、救济程序等进行全面分析。通过比较分析,建议应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落实就业平等观。并对现行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3、本文对女性就业歧视的涵义做了界定。分别从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法律的双重角度对就业歧视的界定进行比较分析,并采取列举式,辨析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扩大了界定概念的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