轴辐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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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规则以垄断协议的主体和实施方式为分类标准,将垄断协议在形式上划分为两类: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只凭借这种简单的划分会使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型垄断协议如轴辐协议无法归类,更无法对其产生全面、良好的规制效果。轴辐协议并非传统模式下的横向或者纵向协议,而是兼具横向和纵向协议的双重特征。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这种新型垄断协议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却并未将这种新型垄断协议归拢于传统的二分法框架之下,这是对传统二分法的一种严峻挑战,同时也引发了对以下一系列问题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轴辐协议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首先从实践出发,通过对实践中轴辐协议的介绍和例举,表明修订草案引入轴辐协议的背景及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轴辐协议特有属性的探讨和分析轴辐协议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明确了轴辐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再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垄断协议二分法的局限性,进而反映出实践中轴辐协议给执法带来的困境;最后,从《反垄断法》的现行规则对轴辐协议的规制效果角度,综合论证了增设轴辐协议条款的实践可行性。第二部分针对轴辐协议的法律性质这一关键问题进行探讨,从轴辐协议的起源谈起,对于国内外学界在轴辐协议法律性质方面的观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且通过对某些观点的局限性以及缺陷进行分析,得出了轴辐协议不可或缺的两部分——轴心与辐条间的纵向关系和辐条间的横向合谋。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借鉴,从轴辐协议的主体、行为、效果以及主观目的方面进行论述,明确了轴辐协议在理论上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实践,对某些要件的表现、行为方式、证明标准等进行了论述,以期对实践中的轴辐协议识别问题产生一定的指导意义。第四部分对于轴辐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更加说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增设“组织帮助型协议”条款的必要性以及正确性,并且通过对轴心参与者不同身份的探讨,论证轴辐协议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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