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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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正在改变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已经成为金融业未来的主流趋势。金融科技通过创新助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虽然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效率,但也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和理念,对金融监管构成了挑战。智能投顾作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一个重要方向,于2015年左右开始进入中国,目前已经从萌芽状态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作为响应国务院“人工智能+金融”试点以及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创新产物,智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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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驱动力,正在改变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已经成为金融业未来的主流趋势。金融科技通过创新助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虽然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效率,但也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和理念,对金融监管构成了挑战。智能投顾作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一个重要方向,于2015年左右开始进入中国,目前已经从萌芽状态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作为响应国务院“人工智能+金融”试点以及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创新产物,智能投顾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方面,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而其低门槛、高效率的特征也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作为金融科技的典型,智能投顾虽然引入了人工智能技术,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活动范畴,业界和监管层都需要高度重视其可能出现的风险,在风险和监管之间寻找平衡点。与传统投顾相比,智能投顾具备特殊性,这也导致智能投顾同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监管体制不契合,整个行业呈现野蛮生长的态势,亟需监管回应。我国目前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呈现出逐渐收紧的趋势,2020年既是金融科技井喷式发展的一年,也是监管政策逐渐从严的一年。面对未来强监管的趋势,如何在秉持安全、公平以及适度原则的前提下,有效解决智能投顾所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和特殊性问题,从多个角度来推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型,完善智能投顾监管路径,是当下值得我们考虑的问题。一方面可以从监管理念入手。面对智能投顾特性带来的风险,传统监管手段的乏力并不意味着放弃监管,而是代表监管层需要转变监管理念,探寻同智能投顾发展趋势更为契合的监管路径。例如可以将多元化监管理念引入对智能投顾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去,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协同优势。另一方面注重智能投顾市场准入制度和配套规则的完善,更为全面地实现智能投顾的有效监管。另外,还可以从对传统监管手段的完善入手,运用监管沙盒来探索监管边界和保障投资者交易安全,发挥监管科技的优势,以应对智能投顾所带来的特殊风险,及时对智能投顾行业进行监管,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保证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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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殊体质受害人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特殊体质的介入,往往会使得损害后果比一般的侵权案件更加严重,这也使得这类案件一直以来都饱受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争议,司法实践判决分歧严重。为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24号指导性案例,意在指引该类案件的裁判,但是六年过去该类案件的裁判却依然莫衷一是。本文首先对第24号指导性案例进行了研究,随后查阅了大量案例,并选取了三个2014年以后发生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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