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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研究纷繁复杂的古代印度社会的一条重要的途径,也是理解印度历史内在统一性的基础。法与宗教、社会的紧密结合,是古代印度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
印度社会的两个明显的特征是它的多元性和弥散性。从宗教方面来看,印度自古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各种新宗教的产生和发展。这些宗教相互之间既激烈竞争又并行不悖,各宗教内部也是派别林立。16世纪进入印度次大陆进而统治这片土地的莫卧儿人所面对的就是这样纷繁复杂的情况。信仰伊斯兰教的莫卧儿人带来了一种异质的文明,尽管在此之前,印度文明与伊斯兰文明已经发生过多次碰撞,但是莫卧儿人带来的冲击却是前所未有的,他们建立了一个统治印度大多数地区的广袤的大帝国,其政治体制有效地维持了近两百年。只有法律制度才能维系这个帝国的统一,因为在无论印度教社会还是伊斯兰教社会中,法都具有超越一切世俗事物的地位.在印度这样一个风云变幻的历史舞台上,只有法才能整合一切,也只有法才能包容一切。
莫卧儿帝国时期的印度存在着本土的印度教法和外来的伊斯兰法两大法系之间的竞争。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和印度农村社会三者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关系。与其说印度教是一个“宽容的”宗教,不如说它是一个“包容的”宗教。印度教的庞杂正表现出它的接纳和包容能力。由于印度教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内省的宗教,这决定了印度人独特的法律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当两种异质文明交汇在一起的时候,一般所遵循的整合路线是:外来征服者的文明要么取代本土的文明,要么被本土的文明所同化。但是在印度,外来者的文化和生活方式既没有取代原有文化形态,也没有被原有文化所同化,而是作为印度社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存在着。在失去国教和国法的地位后,印度教法在印度社会的深厚根基反而得以显露。另一方面,尽管伊斯兰法在农村社会的推行过程遇到了巨大的阻力,但伊斯兰法仍然适应了印度社会并影响了印度教法的改革。莫卧儿人在继续利用印度教法控制印度社会的同时试图用伊斯兰法逐渐向印度农村社会内部渗透。在这两大法系中,对印度社会尤其是印度农村社会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传统的印度教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教法同为属人法,既然穆斯林征服者无法使多数印度教徒改宗伊斯兰教,伊斯兰法自然也就不能取代印度教法。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这两种异质的法律制度体系得以在印度次大陆并行不悖,这是由印度社会的多元性和弥散性的特点决定的。
最后,莫卧儿帝国时期印度法律制度的结构也直接影响了后来印度的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历程。印度教法和伊斯兰法的关系表明,两种(甚至更多种)异质的法律体系是可以在同一个文明中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印度法律文化中这种多元共存互补的现象正是对印度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好注解。作为多元法律文化在一个复杂社会和平共处的范例,对这个历史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