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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各国公共行政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各国除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在公共生活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社会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频繁,行政权力社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与政府机关的行政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是行使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行为,它们都会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带来影响。既然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必然会影响到公民权益,就必然要有一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才能确保其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才能确保公民权益不受社会组织管理行为的侵犯。而以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为内容的行政法对行政权力社会化进行法律规制则在实践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传统的行政法学只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共行政权被严格地授予国家行政机关,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将行政权授予其他非政府团体都是不可想象的,并且传统行政法学中也把“行政权力”“行政主体”等概念作为核心和基本的概念,我国行政法理论基本上都围绕它们展开。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公共权力主体的演变,传统行政法已难以适应行政权力社会化的需要,传统行政法内容也应随之产生巨大的变化。现代行政法应将社会组织的公共管理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并用“公共管理权力”“公共管理主体”等概念来替代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权力”“行政主体”诸概念,可以说,行政权力社会化在行政法上的必然后果就是行政法的空前发展,它体现在现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法主体、行政法渊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等各个方面。 行政权力社会化是当代市民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与之而来的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分离,是国家行政权力向社会权力的转移,最终实现国家行政权力从社会领域中退出,让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享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担负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因此,对行政权力社会化的公共管理权力的规制应是现代行政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而不论该公共管理权是由政府掌握还是非政府组织掌握。随着行政权力的社会化,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出现和不断壮大并越来越成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使得当今的公共管理迅速走向开放性的社会化和多元化。从行政法学的视角看,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迅猛兴起,标志着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但是,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并不能改变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行使的仍是公共权力的事实,但公共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倾向,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因此,对行政权力社会化进行法律规制是很有必要的。行政权力社会化的法律规制既包括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途径对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外部法律规制,也包括通过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内部规则的内部法律规制。行政权力社会化的外部法律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途径对行政权力社会化的载体一一非政府公共管理主体的权力义务进行的外部约束、规范等一系列活动。通过有权机关对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调整、规范的行为称之为行政权力社会化的立法规制。政府依法对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行政管理活动称为行政规制。通过法院受理对非政府组织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称为行政权力社会化的司法规制。行政权力社会化的内部法律规制是指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依靠其内部规则、规范对其成员的权利义务进丁行配置、调整、约束的一系列行为。但是,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内部规则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才能起作用,也就是行政权力社会化的内部法律规制要通过外部法律规制才能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