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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方法律经济学中“二八定理”,区分简单多数与复杂少数规则,我国积极探索建立差极化刑事司法程序格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应运而生。受“凸显效率”的价值选择影响,以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试点与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实现快速办理程序与普通程序外部分流,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有效联动,以及通过缩减办案期限,加快诉讼进程,而忽视快速办理程序公正性。此外,2014年进行了刑事速裁程序实验性立法,实质上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异曲同工,只是考虑实验性立法的稳健性,在快速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缩小了程序适用范围,且主要集中于庭审阶段的简化。此次实验性立法不仅追求效率,而且需确保办案质量,这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研究进程推向了一个崭新的台阶。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研究,首先应意识到快速办理程序内部具有与现代刑事诉讼竞技主义理论预设相背离的非对抗性特征,具有明显的协商性倾向。基于其特殊的程序特征,决定了合理化与正当化的快速办理程序需建立在遵循程序协商性的前提下,依法追求程序效率。具体而言,在快速办理程序中,应设置可供程序参与者选择的司法协商制度和确保程序参与者在协商程序中的自主性的权利设计。然而,如何在不影响办案效率,填补司法协商制度,弥补参与者必要性权利,增强程序协商自主性,使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有序进行,保证程序质效,成为了研究的难点。基于此,选取域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的典型方式:辩诉交易、处罚令程序、刑事和解进行本土化设置。同时,依据“凸显效率,兼顾公正”原则,设置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内部分流机制整体上协调程序运行。另外,快速办理程序虽强调公检法之间形成有效的联动,但为防止公检法过度配合,出现“流水线作业”的局面,文章建议从办案人员、电子化业务、评查机制三方面优化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