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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我国第一条互联网广告诞生以来,国内学者围绕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互联网广告法律规制体系。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日益猖獗促使人们用新的眼光和视角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现状和危害进行理性的思考,推动了《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实施。但是,由于互联网广告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互联网领域现有立法并不完善,行政监管技术及监管程序尚未成熟,使得我国在互联网广告方面的立法与实践更多的只是停留在形式化的意义上面,而缺乏对互联网广告进行有效规制的完整体系。鉴于我国在互联网虚假广告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方面相对滞后的发展现状,本文旨在立足我国互联网广告立法现状,借鉴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挖掘我国互联网广告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和实践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围绕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含义特征、分类及危害来考察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恶劣影响。第二部分围绕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总结立法、监管及司法方面的现存问题。诸如立法方面对新兴互联网广告形式的认定不明确,监管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审查程序不完善,监管执法能力欠缺,以及司法方面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低,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第三部分从立法内容、监管权限、自律机制三个方面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现存问题,在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专章立法、明确互联网广告表现形式的认定标准、互联网广告主题认定标准及主体责任承担标准的建议;在行政监管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秩序、完善审查程序、设立专门监管小组、提升监管人员技术专业素养的建议;在司法方面提出加强刑事责任承担及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与证据保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