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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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热议的问题,通过竞争法来保护知名商品商业标识也是诸多理论观点中的一种学术观点。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面来分析我国对知名商品商业标识的保护,首先总结我国知名商品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再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公约和国外相关立法,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知名商品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导言部分引出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我国目前缺乏对知名商品商业标识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知名商品商业标识在性质上等同于未注册商标,而《商标法》主要保护注册商标,因此一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但在具体适用中很多要件缺乏具体细化规定。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主要对我国知名商品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只有符合“知名”、“特有”等保护商业标识条件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受到保护。但对于商品“知名”、“特有”却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认定商品是否知名应当将相关因素结合考虑,进行综合判断,并且不能简单地采取“反推”原则,而是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此外,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要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有利于对于仿冒行为的制止。对于“特有性”的认定则要考虑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特有性是否转化为通用性等问题。第二章主要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包括“擅自使用”的含义、认定知名商品的审理思路、近似使用的认定方法、是否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混淆的判断标准等。在认定是否构成商业标识的仿冒行为时,应将上述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首先,“知名商品”是门槛条件,只有符合这一要件,才有必要对商品特有标识进行保护;其次,应该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认定该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是否具有“特有性”,即是否会造成具有中等注意力水平的相关公众的混淆;最后,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造成权利人的损害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第三章结合《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等国际公约和美国、德国的相关立法,对值得我国借鉴的部分进行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立法,将现有零散的分部在各相关部门法中的,有关知名商品商业标识保护的内容归纳整合,并根据适用条件、保护范围、保护方式等章节分门别类地合并納入《反不正当竞争法》,釆用一般条款加行为列举的方法,同时留给司法解释以完善的弹性空间,以达到对知名商品经营者的权益更全面保护的目的。第四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知名商品商业标识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建议,包括采取一般条款加具体条款的立法模式,弹性解释知名商品保护客体,完善对仿冒范围的规定,除外制度的规定等;扩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范围,包括从竞争领域扩大到非竞争领域,从禁止混淆扩大到防止淡化;完善知名商品侵权的救济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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