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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与科技的发展,促进了各国间的联系与贸易往来,因此也衍生了很多形式的跨国消费。而在传统的经济关系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虽然有所差异但还在可接受范围内,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两者的交易地位还能保持相对平等。但随着社会专业化的发展,消费者和经营者虽还保持着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过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商品信息掌握,专业知识能力以及经济力量等许多方面都有很大程度领先,因此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事实上处在一个很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确保在交易当中双方的实质平等。正因为消费者弱势地位很明显,世界各国政府因此相继出台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体法以帮助消费者维权。但这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如前文所述跨国消费越来越频繁,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不仅要在实体法上加以保障,还需在冲突法方面提供专门、全面的保护。因此,需要在冲突法中制定针对性的法条配合国内实体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改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达成两者之间相对的公平正义。当今各国普遍都是利用强制性规则、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等方法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以提供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针对上述问题规定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相类似,也是通过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权,以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交易地位的差距,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不过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规定此类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法律适用法》”)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对经营者的意思自治进行绝对的限制,对消费者的意思自治范围限制太狭小等。除导言和结语部分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循序渐进介绍了何为“消费者”、“消费者合同”、“涉外消费者合同”,第二章在了解基本理论和现实基础上,比较分析国外对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限制的不同模式以及各自特点,从中找出各种模式的优缺点以供借鉴。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限制的立法现状以及在借鉴欧盟与美国等立法模式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律如何适用和改进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