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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是蒙古民族经过长期历史流传下来的反映民族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的传统知识的表达,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的变迁中不断地遭到冲击,甚至还面临着消亡。在此情形下,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深入的研究成为弘扬民族文化、保护民族文化的必然要求。以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为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进行探析,对如何更好的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建议。
关键词:蒙古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保护
中国是一个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蒙古族作为我国北方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拥有了许多独特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民族习俗,这些都成为了蒙古族精神价值的体现。对一个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该民族的智慧的象征,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在少数民族发展进程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保护好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相关概念界定
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团体、群体、有时为个人当作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从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蒙古族历史来看: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于蒙古族生产活动的地区,在蒙古族民众中广泛流传,历经多个重要文明时代,与蒙古族人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代代流传的民族知识、表演艺术、相关文物的综合物质、文化载体。是民族文化的DNA,在历史的更迭中,蒙古族文化与各民族的文化进行融合,既增强了蒙古族的民族使命感,激发了创造力,也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大家熟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第二类是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以身体、动作等作为表现形式的文化艺术总称。例如蒙古舞蹈查玛,体育活动蒙古族博克等。第三类是手工技艺文化遗产,是指运用民族智慧,通过研究和不断探索创造出的技艺及物品。例如有蒙古族传统手工技艺,例如巴尔虎、土尔扈特、鄂尔多斯蒙古族服饰等。
二、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地域性。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具有相同生活方式和审美心理的一定地域内流传。它通常存在于特定的群体内,受本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影响,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而地域环境也会对该区域民族的文化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勒勒车的产生是为了适应草原地理环境及游牧生活而产生的交通工具。
2.多样性。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方式多彩多样,囊括了人类文化发展的各种实践,从蒙古族民间文学祝赞词,到传统音乐蒙古族长调,从传统体育竞技蒙古族博克到民间风俗鄂尔多斯婚礼等等,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的体现。
3.民族性。民族性是每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特征,这也是与其他民族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比如民族服饰和民族歌舞。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相当的民族性,比如说起蒙古包和那达慕,都知道是蒙古族的特色,蒙古族舞蹈和呼麦也很好的展现了草原人民的热情好客。所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研和保护时,不仅要充分挖掘其民族性,也要尊重本民族习俗,从本质上进行保护,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危害民族团结和稳定。
4.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人们的精神领域中并随着思想的变化而改变,如习俗,知识等。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是不可感知的,而且也不具备物质文化的稳定性。而且它是通过人的活动传承而非物体本身。
5.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文化。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活态”性表现在口头传说和表述及习俗、表演艺术,语言等各种文化形态中,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活态性最显著特征就是能与民族性紧密联系,是民族特色与民族审美的“动”的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人而存,以动作和声音等作为媒介,通过身口相传的方法进行传承,是“动态”文化中极其脆弱的部分。因此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极为重要。
三、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主要的聚居地,地处祖国北疆。这里既有草原又有耕地,是蒙古族游牧文化与汉民族农耕文化交融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着独特风格和内容。截止2016年我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项,入选国家级项目78项,自治區级项目399项,盟市级项目1038项,旗县级项目1995项;国家级传承人42名,自治区级传承人564名,盟市级传承人1928名,旗县级传承人3057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在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将《鄂尔多斯婚礼》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它是蒙古族婚礼中最具代表、最有民族特色的表现方式,汇聚了蒙古族风俗礼仪中的精华。虽然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评定为各自项目下的国家级、世界级等不同级别,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它的价值是无法具体衡量的。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我们应当重视它的发展和保护,努力做到百花齐放。
四、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蒙古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整个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其传承,也有利于保存民族民间传统知识和文化。对其进行保护的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扩大民族认同感。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族群特征,它是一种族群心理的外在化表现,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创造结果。并且民族性也是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标准。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免于消亡。进而提高个人的族群意识,唤起民族认同感。其次,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说它展现出了本民族所独有的智慧、生活形态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第三,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对保持文化独立也具有重大意义。民族的也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汇聚了各民族国家的文化精髓,能够让民族国家在文化领域树立自尊与自信,进而促进民族团结,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五、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继承人中有些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化,技艺等正渐渐走向消亡,很多民间艺术属于独门技艺,往往人在艺在,人绝艺亡。目前,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他们当中有的生活困难,有些年事已高,掌握的技艺随时都可能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2.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经费的长期缺乏局限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行,致使调查维护效果甚微。例如太极拳、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传承有方,并有十分成熟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与企业便常和这些“热门”项目合作,且辅以十分可观的经济支持。而像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冷门”,起步较晚,商业模式还不完备,产生的经济效益比较低,因而政府和企业对它投入的资助就很少。
3.专业人才队伍缺乏,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 在现代文明的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劣,很多有价值的资源受到了破坏。此外,由于非物质文化资源多数分散留存或在民间流传,因此流失情况较严重。最能凸显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文物、艺术品,在历经劫难和时间的流逝后,流传下来的本就不多,并且很多民众并未意识到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缺乏责任感,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一些不恰当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对文化资源的破坏。例如在日本大阪的民族博物馆里还收藏者一只很大的中国牛皮船,而在中国本土,这种牛皮船已经找不到了。
4.法律法规不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及所属地级市陆续颁布了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在2011年,鄂尔多斯市出台了《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和命名办法》三部办法。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至今尚未出台。宁夏、新疆在近几年已出台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内蒙古同样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权限上本身有着优越的条件,所以,内蒙古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蒙古族民族特点,适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例。
六、建议对策
1.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学校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规划到教学活动当中,组织编制相关教程,并举办研讨会。有针对性的培养文物、考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专业的高材生,并联合海外共同培养人才。努力学习国外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并加强与之资金、技术的合作。对学艺者采取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学艺者主动掌握、传承传统技艺。
2.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多方筹集资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的开展保护工作,须加大对财政经费的投入,以确保相关机构的正常运行及对传承人各项补贴。各级政府投入的保护经费也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还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充分吸纳民间资本,鼓励以捐赠方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保护氛围。政府要完善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能,鼓励企业或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对经营场地和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需要全民共同参与。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宣传,使民众对其能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调动起广大群众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保护氛围。例如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宣讲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作品宣传。传承人可通过积极“申遗”来增加自身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提升自身的地位,让更多群众能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4.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提供法律保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合理完善,政府应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给各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内蒙古也应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变得有法可依。此外,对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与之合作(推动商业化进程)。各组织要借鉴国外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保护政策,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参考。
5.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保护机制。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保护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领域又广,因此要不断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各级预算。同时也要调动社会各级力量,调动群众参与热情,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养成全民保护的意识,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岁月的积淀,它承载着人类几千年的优秀文明。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记录的民族基因,使之真正成為人类的共同记忆、文化的繁荣源泉。
参考文献:
[1]曹阳.《论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文化名城扬州为例》,2009年.
[2]李克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讨》,《赤子》,2013年8期.
[3]刘兴旺,《试论如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青春岁月》,2015年15期.
[4]王雪,杨存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路径分析——以内蒙古为例》,《经济论坛》2011年12期.
[5]陈勤建,《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67/3814648.Html, 2005年10月.
[6]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 ,江西社会科学, 2005年.
[7]刘铭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文化纵横》,2014年1月.
[8]来源(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_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227948-241114.html》[DB/OL],2016.12.12.
[9]来源(互联网):标题:《内蒙古第11个非遗日主会场活动在呼和浩特举行_国家旅游地理网_探索自然 传播人文 愉悦身心》,[DB/OL],2016.12.12.
作者简介:贺宇星,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制建设。阿茹罕,女,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蒙古族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保护
中国是一个由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蒙古族作为我国北方历史悠久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拥有了许多独特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民族习俗,这些都成为了蒙古族精神价值的体现。对一个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该民族的智慧的象征,也是其生存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在少数民族发展进程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保护好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相关概念界定
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团体、群体、有时为个人当作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2.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从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蒙古族历史来看: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于蒙古族生产活动的地区,在蒙古族民众中广泛流传,历经多个重要文明时代,与蒙古族人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代代流传的民族知识、表演艺术、相关文物的综合物质、文化载体。是民族文化的DNA,在历史的更迭中,蒙古族文化与各民族的文化进行融合,既增强了蒙古族的民族使命感,激发了创造力,也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大家熟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第二类是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指以身体、动作等作为表现形式的文化艺术总称。例如蒙古舞蹈查玛,体育活动蒙古族博克等。第三类是手工技艺文化遗产,是指运用民族智慧,通过研究和不断探索创造出的技艺及物品。例如有蒙古族传统手工技艺,例如巴尔虎、土尔扈特、鄂尔多斯蒙古族服饰等。
二、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
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地域性。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具有相同生活方式和审美心理的一定地域内流传。它通常存在于特定的群体内,受本地区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影响,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而地域环境也会对该区域民族的文化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勒勒车的产生是为了适应草原地理环境及游牧生活而产生的交通工具。
2.多样性。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方式多彩多样,囊括了人类文化发展的各种实践,从蒙古族民间文学祝赞词,到传统音乐蒙古族长调,从传统体育竞技蒙古族博克到民间风俗鄂尔多斯婚礼等等,都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的体现。
3.民族性。民族性是每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特征,这也是与其他民族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比如民族服饰和民族歌舞。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相当的民族性,比如说起蒙古包和那达慕,都知道是蒙古族的特色,蒙古族舞蹈和呼麦也很好的展现了草原人民的热情好客。所以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研和保护时,不仅要充分挖掘其民族性,也要尊重本民族习俗,从本质上进行保护,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产生负面影响,危害民族团结和稳定。
4.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人们的精神领域中并随着思想的变化而改变,如习俗,知识等。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是不可感知的,而且也不具备物质文化的稳定性。而且它是通过人的活动传承而非物体本身。
5.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文化。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活态”性表现在口头传说和表述及习俗、表演艺术,语言等各种文化形态中,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活态性最显著特征就是能与民族性紧密联系,是民族特色与民族审美的“动”的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人而存,以动作和声音等作为媒介,通过身口相传的方法进行传承,是“动态”文化中极其脆弱的部分。因此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极为重要。
三、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主要的聚居地,地处祖国北疆。这里既有草原又有耕地,是蒙古族游牧文化与汉民族农耕文化交融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着独特风格和内容。截止2016年我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项,入选国家级项目78项,自治區级项目399项,盟市级项目1038项,旗县级项目1995项;国家级传承人42名,自治区级传承人564名,盟市级传承人1928名,旗县级传承人3057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在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将《鄂尔多斯婚礼》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它是蒙古族婚礼中最具代表、最有民族特色的表现方式,汇聚了蒙古族风俗礼仪中的精华。虽然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被评定为各自项目下的国家级、世界级等不同级别,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它的价值是无法具体衡量的。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我们应当重视它的发展和保护,努力做到百花齐放。
四、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蒙古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整个中华文化的宝贵财富。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其传承,也有利于保存民族民间传统知识和文化。对其进行保护的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扩大民族认同感。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族群特征,它是一种族群心理的外在化表现,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创造结果。并且民族性也是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标准。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免于消亡。进而提高个人的族群意识,唤起民族认同感。其次,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说它展现出了本民族所独有的智慧、生活形态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第三,有利于保护文化多样性,对保持文化独立也具有重大意义。民族的也是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汇聚了各民族国家的文化精髓,能够让民族国家在文化领域树立自尊与自信,进而促进民族团结,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 五、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继承人中有些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民间文化,技艺等正渐渐走向消亡,很多民间艺术属于独门技艺,往往人在艺在,人绝艺亡。目前,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他们当中有的生活困难,有些年事已高,掌握的技艺随时都可能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2.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经费的长期缺乏局限着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行,致使调查维护效果甚微。例如太极拳、武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传承有方,并有十分成熟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与企业便常和这些“热门”项目合作,且辅以十分可观的经济支持。而像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冷门”,起步较晚,商业模式还不完备,产生的经济效益比较低,因而政府和企业对它投入的资助就很少。
3.专业人才队伍缺乏,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 在现代文明的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趋恶劣,很多有价值的资源受到了破坏。此外,由于非物质文化资源多数分散留存或在民间流传,因此流失情况较严重。最能凸显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文物、艺术品,在历经劫难和时间的流逝后,流传下来的本就不多,并且很多民众并未意识到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性,缺乏责任感,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一些不恰当的开发和利用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对文化资源的破坏。例如在日本大阪的民族博物馆里还收藏者一只很大的中国牛皮船,而在中国本土,这种牛皮船已经找不到了。
4.法律法规不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及所属地级市陆续颁布了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在2011年,鄂尔多斯市出台了《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办法》、《鄂尔多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和命名办法》三部办法。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至今尚未出台。宁夏、新疆在近几年已出台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内蒙古同样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权限上本身有着优越的条件,所以,内蒙古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蒙古族民族特点,适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例。
六、建议对策
1.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学校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规划到教学活动当中,组织编制相关教程,并举办研讨会。有针对性的培养文物、考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专业的高材生,并联合海外共同培养人才。努力学习国外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并加强与之资金、技术的合作。对学艺者采取各种奖励措施,鼓励学艺者主动掌握、传承传统技艺。
2.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多方筹集资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的开展保护工作,须加大对财政经费的投入,以确保相关机构的正常运行及对传承人各项补贴。各级政府投入的保护经费也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还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充分吸纳民间资本,鼓励以捐赠方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保护氛围。政府要完善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能,鼓励企业或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对经营场地和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事,而需要全民共同参与。通过各类媒体加强宣传,使民众对其能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调动起广大群众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保护氛围。例如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宣讲活动,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作品宣传。传承人可通过积极“申遗”来增加自身的影响力和感召力,提升自身的地位,让更多群众能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
4.加快专项立法进程,提供法律保障。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合理完善,政府应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给各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内蒙古也应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变得有法可依。此外,对有市场潜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与之合作(推动商业化进程)。各组织要借鉴国外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保护政策,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参考。
5.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保护机制。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保护工作量大,涉及的知识领域又广,因此要不断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各级预算。同时也要调动社会各级力量,调动群众参与热情,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养成全民保护的意识,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岁月的积淀,它承载着人类几千年的优秀文明。我们要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记录的民族基因,使之真正成為人类的共同记忆、文化的繁荣源泉。
参考文献:
[1]曹阳.《论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文化名城扬州为例》,2009年.
[2]李克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讨》,《赤子》,2013年8期.
[3]刘兴旺,《试论如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青春岁月》,2015年15期.
[4]王雪,杨存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路径分析——以内蒙古为例》,《经济论坛》2011年12期.
[5]陈勤建,《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EB/OL].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67/3814648.Html, 2005年10月.
[6]贺学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 ,江西社会科学, 2005年.
[7]刘铭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文化纵横》,2014年1月.
[8]来源(互联网):《非物质文化遗产_360百科http://baike.so.com/doc/227948-241114.html》[DB/OL],2016.12.12.
[9]来源(互联网):标题:《内蒙古第11个非遗日主会场活动在呼和浩特举行_国家旅游地理网_探索自然 传播人文 愉悦身心》,[DB/OL],2016.12.12.
作者简介:贺宇星,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内蒙古农业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法制建设。阿茹罕,女,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