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沉默权制度实行之后,侦查阶段的侦查讯问受到很大冲击。侦查实践中,并非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张沉默权,沉默权确立后,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同样重要。如果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真正体现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制度无疑将促进侦查讯问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关键词:侦查讯问权 沉默权 立法构想
作者简介:金一,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2-01
一、沉默权是侦查讯问制度在诉讼文化中的人本主义诉求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侦查讯问权则指在侦查活动过程中,侦查人员(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审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其供述或者辩解的诉讼活动的国家权利。
二、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冲突
沉默权是对抗式诉讼结构的产物,其最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审判阶段,即允许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保持沉默,故曰“审判沉默权”。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
为了侦破刑事罪案,警察有权传唤任何人,并对其进行讯问,要求他们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但是,根据“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当证人涉及可能使本人自陷其罪的问题时,他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一旦被讯问人主张沉默权,警察就不得再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作为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1.明示沉默权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减弱警方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但是,沉默权又给警察侦破案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使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必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的影响。
2.沉默权制度发展的悖论。在行贿、受贿罪,雇佣杀人,毒品犯罪,流窜犯罪,集团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案件中,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被警察拘捕后全部保持沉默,则案件很难侦破,更无法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甚至无法制止本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
3.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决定着侦查讯问文化模式。刑事诉讼具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衡量一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好坏,就是要看它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方面能否做到合理的平衡。沉默权作为一种制衡政府权力的手段,它同警察为查清罪案而必须行使的调查讯问权是直接冲突的。
三、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整合
为了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需要相冲突的情况下维系两者的相对平衡,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也就是说,不妨采取有限制的、渐进式的所谓“相对沉默权”制度,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现在在侦查讯问中实行沉默权制度,还缺乏法律的支撑。
四、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构想
从以上分析,主张沉默权其实就是体现人文关怀,是个人本位主义在侦查讯问制度上的价值追求。由此,以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为基础,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出发,强调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程序意识,有效杜绝讯问中侵害人权的现象,我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有关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
(一)大力推进司法改革,设计和实施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1.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所谓“在场”,不一定是在同一个房间,可以将律师或监护人安排在审讯室的隔壁,让其通过监控的电视屏幕来看到审讯与回答的情况,以监督警察可能出现的非法取证现象。
2.将看守所同刑侦、预审部门分离,明确其职责、义务。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看管被拘捕的人不使其逃跑、自杀、自残或互相串供,同时还应承担保护被拘捕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其遭受虐待的职能。
(二)完善法律,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规定:排除因受酷刑或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而排斥所有非法证据的使用和利用即是对于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保护,这在诉讼司法实践中代表了一定的价值趋向,即保护人权。排除非法证据,强调严格依照刑事诉讼规程办案,会增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守法意识,从而逐步纠正轻程序注重实体法的法律偏私,让保护人权的内容更好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三)在法律中增加讯问前的告知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讯问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但是,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对讯问时是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却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而在我国,绝大部分的人在被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指控涉嫌犯罪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往往知之甚少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其行使权利的基礎也就薄弱。如果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则有利于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对侦查人员依法文明地开展讯问活动无形中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张步文,刘仲秋.辩护权三论.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2]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特征的比较法分析.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3]左婧.刑事沉默权的应用与刑事侦查行为的改进.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关键词:侦查讯问权 沉默权 立法构想
作者简介:金一,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2-01
一、沉默权是侦查讯问制度在诉讼文化中的人本主义诉求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侦查讯问权则指在侦查活动过程中,侦查人员(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审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其供述或者辩解的诉讼活动的国家权利。
二、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冲突
沉默权是对抗式诉讼结构的产物,其最初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审判阶段,即允许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保持沉默,故曰“审判沉默权”。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
为了侦破刑事罪案,警察有权传唤任何人,并对其进行讯问,要求他们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但是,根据“不得被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当证人涉及可能使本人自陷其罪的问题时,他有权拒绝回答。因此,一旦被讯问人主张沉默权,警察就不得再对其进行讯问。由此可见,沉默权是作为与警察的讯问权相抗衡的一项权利而存在的。
1.明示沉默权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沉默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可以制约政府滥用权力,减弱警方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但是,沉默权又给警察侦破案件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使职业罪犯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必定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的影响。
2.沉默权制度发展的悖论。在行贿、受贿罪,雇佣杀人,毒品犯罪,流窜犯罪,集团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案件中,如果涉案的当事人在被警察拘捕后全部保持沉默,则案件很难侦破,更无法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甚至无法制止本可以制止的危害结果。
3.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决定着侦查讯问文化模式。刑事诉讼具有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衡量一项刑事诉讼制度的好坏,就是要看它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两个方面能否做到合理的平衡。沉默权作为一种制衡政府权力的手段,它同警察为查清罪案而必须行使的调查讯问权是直接冲突的。
三、沉默权与侦查讯问权的整合
为了在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两种需要相冲突的情况下维系两者的相对平衡,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也就是说,不妨采取有限制的、渐进式的所谓“相对沉默权”制度,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现在在侦查讯问中实行沉默权制度,还缺乏法律的支撑。
四、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构想
从以上分析,主张沉默权其实就是体现人文关怀,是个人本位主义在侦查讯问制度上的价值追求。由此,以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为基础,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出发,强调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程序意识,有效杜绝讯问中侵害人权的现象,我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有关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
(一)大力推进司法改革,设计和实施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1.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所谓“在场”,不一定是在同一个房间,可以将律师或监护人安排在审讯室的隔壁,让其通过监控的电视屏幕来看到审讯与回答的情况,以监督警察可能出现的非法取证现象。
2.将看守所同刑侦、预审部门分离,明确其职责、义务。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看管被拘捕的人不使其逃跑、自杀、自残或互相串供,同时还应承担保护被拘捕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其遭受虐待的职能。
(二)完善法律,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明确规定:排除因受酷刑或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
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而排斥所有非法证据的使用和利用即是对于诉讼参与人人权的保护,这在诉讼司法实践中代表了一定的价值趋向,即保护人权。排除非法证据,强调严格依照刑事诉讼规程办案,会增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守法意识,从而逐步纠正轻程序注重实体法的法律偏私,让保护人权的内容更好地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三)在法律中增加讯问前的告知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讯问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但是,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对讯问时是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却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而在我国,绝大部分的人在被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指控涉嫌犯罪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往往知之甚少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其行使权利的基礎也就薄弱。如果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时能够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则有利于他们依法行使权利,对侦查人员依法文明地开展讯问活动无形中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从而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张步文,刘仲秋.辩护权三论.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2]潘金贵.刑事预审程序特征的比较法分析.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3]左婧.刑事沉默权的应用与刑事侦查行为的改进.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