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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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怎样看待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者之间素有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将港澳政制概括为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这一概括并不准确。应当将港澳政制中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概括为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一概括既突出了行政主导的主要特征,又包含着立法监督的内涵,也不否定司法独立原则。港澳基本法的起草者对"一国两制"政治体制下的行政、立法与司法关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认识和成熟的过程。行政、立法与司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不仅构成了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政治体制的核心要素和重要特征,也是对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及其精神的运用。这一原则还与西方宪法体制的发展逻辑和发展趋势相一致。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运作和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应当深入认识和正确处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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