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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我公司为大型零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假如顾客购买了售价1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假定2014年1月10日顾客在我公司选购一件售价16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10分)抵付上衣价款。公司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我公司应做的账务处理是什么?(河北省李建)
★在线专家: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以下账务处理:
(1)2013年,按照积分规则,该顾客共获得积分110分,其公允价值为22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贵公司应确认的收入=1170(取得的不含税货款)/1.17-220(积分公允价值)=780(元)。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 780
递延收益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2014年1月10日,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80分(160/2),所以,贵公司应确认的收入=220×(80/110)/1.17=136.75(元)。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5
工资计提问题
请问老师“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计提及发放的分录,具体哪个是实发数,哪个是应发数?麻烦老师详解。(江苏省李依依)
★在线专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应付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在职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职工薪酬是按照其发生地点进行归集,按照用途进行分配的。生产产品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提供劳务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劳务成本”账户,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自创无形资产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酬借记“管理费用”账户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这种会计处理办法与原应付工资的核算制度相比,职工薪酬分配渠道扩大到无形资产成本。
具体分录:
计提工资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我公司为大型零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国庆期间,该商场进行促销,规定购物每满100元积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兑换成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2元。假如顾客购买了售价1170元(含增值税)的皮包,皮包成本为600元,并办理了积分卡。预计该顾客将在有效期内兑换全部积分。假定2014年1月10日顾客在我公司选购一件售价160元(含增值税)的上衣,上衣的成本为100元,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共110分)抵付上衣价款。公司确认该顾客满足兑换条件,我公司应做的账务处理是什么?(河北省李建)
★在线专家:
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应做以下账务处理:
(1)2013年,按照积分规则,该顾客共获得积分110分,其公允价值为220元(因1个积分可抵付2元),因此,贵公司应确认的收入=1170(取得的不含税货款)/1.17-220(积分公允价值)=780(元)。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 780
递延收益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2014年1月10日,按照积分规则,用于抵付上衣价格的积分数80分(160/2),所以,贵公司应确认的收入=220×(80/110)/1.17=136.75(元)。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1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36.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5
工资计提问题
请问老师“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计提及发放的分录,具体哪个是实发数,哪个是应发数?麻烦老师详解。(江苏省李依依)
★在线专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应付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在职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配。职工薪酬是按照其发生地点进行归集,按照用途进行分配的。生产产品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提供劳务的工人工资薪酬借记“劳务成本”账户,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制造费用”账户,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人员工资薪酬借记“在建工程”账户,自创无形资产人员的工资薪酬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薪酬借记“管理费用”账户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这种会计处理办法与原应付工资的核算制度相比,职工薪酬分配渠道扩大到无形资产成本。
具体分录:
计提工资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