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做好未成年人的守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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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者按 -
  从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都给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为精准把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背景,深刻认识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深入理解修订内容,预判对学校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学校该如何应对等问题。本期,我们特别邀请了全国人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施行之际,对此进行专业解读,旨在引领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做好未成年人的守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先后经历了2006年的第一次修订和2012年的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三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第二次修订以来,经过近9年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总体情况、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这决定了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系统性重塑,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身的一次新发展;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更多新的具体的要求。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导思路和逻辑主线
  保护未成年人,说到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实质上是一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权利背后是权益主体的需求。未成年时期是一个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过渡时期,在不同年龄阶段有着不同的需求。在此思路指导下,此次修订遵循未成年人成长规律及发展阶段特点,以各方如何满足未成年人在健康成长过程中的合理需求为逻辑主线,明确了以下主体的保护义务:
  一是规定了家庭保护义务。未成年人出生后,最先接触的是家庭,这就涉及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家庭必须履行保护义务。
  二是规定了学校的保护义务。未成年人三岁后,就要开始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这就涉及未成年人与幼儿园、中小学及其教师、同学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学校要履行保护义务。
  三是规定了社会各主体的保护义务。青春期后的未成年人,其身心会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心理上越来越具有自主意識和独立人格,对家庭的依赖逐渐降低,开始有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生活,这就涉及未成年人与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各种社会主体履行保护义务。
  四是网络空间保护义务。当前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从出生后就与网络有着各种密切联系。一方面,网络成为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中的重要元素,是其社会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来源与必要途径。另一方面,网络作为虚拟空间和线上社会,有着诸多风险和不良因素,容易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涉及各方如何在网络空间内保护未成年人。
  最后,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出现了漏洞怎么办?谁去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和环境?我国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这就要求国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这就要求国家从法律上规定政府和司法机关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亮点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6大保护体系,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被认为是最大亮点。
  《总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纲,贯穿于这部法律的始终,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本章就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给出了系统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回答了三个根本问题: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什么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主要涉及立法目的,一方面明确未成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质,即平等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个问题具体包括以下要点:一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二是明确共同责任,需要各方共同参与;三是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主责和国家予以指导、支持、帮助、监督的责任;四是政府的保障措施和统筹协调督促机制;五是明确群团组织的协助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六是切实可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七是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我国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八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家庭保护》一章围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何履职尽责,给出了全面规定。首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保护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其次,从积极行为和禁止行为两个方面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具体内容,既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示作用,引导监护人正确、全面履行职责,也为判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和依据。最后,为防止监护疏忽,该章明确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内容有: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决定相关事项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防止监护人独断专行;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时应当及时保护和报告,防止不闻不问;采取措施予以看护,避免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具有正当理由时方可委托看护,防止怠于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离婚时和离婚后应当合理处理抚养和探望等事宜,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学校保护》一章围绕育人、安全保障这两个基本点,规定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就育人而言,坚持立德树人,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特别是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未成年群体的受教育权,比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者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等等,又要保障他们休息、娱乐、锻炼的权利,避免加重学习负担。就安全保障而言,坚持校园安全风险零容忍,从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卫生保健、配备安保人员和设施、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理机制、建立预防性和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等方面都给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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