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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我国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的实践能力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仍有距离,具体表现为与法律职业缺乏实质联系、教学质量得不到很好的保证、教学方法和内容单一和就业压力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有赖于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对法学教育做出适当的调整,当然司法考试自身也有需要进行技术性改革;另一方面,正规法学教育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现代企业培养知识结构合理,擅于预防纠纷的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实践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及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时期。尽管经过最近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尚难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没有建立实质的联系
尽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功能是培养法律人才,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1)在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之前,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2)以在职人员法律培训代替之前法学教育;(3)正规法学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4)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5)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1]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的后果是往往无法培养出足够的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与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矛盾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方向转变,法学教育的规模也日益扩大。但是,由于相应措施没有跟上,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下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主要表现在实践能力差、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等方面。
(三)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不尽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受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法学教育内容比较单一,过分注重基础知识和原理,而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伦理以及其他学科不太重视。就教学方法而言,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学教师常常习惯于讲授式或者“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而很少采一些现代的先进法学教学方法。这导致许多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差,很难在毕业初期直接胜任相应法律职业,也难以独立地处理各种法律案件或者法律业务。[2]
(四)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带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凸显
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扩招以前,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普遍不错。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扩张,新近的调查显示,法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仅为83%,低于全国本科院校毕业半年后的平均就业率91%[3]。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狭窄,很大一部分并不能从事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职业,但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对法务人才的需求却在上升,现代企业急需大量的专业实务法律人才,而我们所培养的法律毕业生却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
二、我國法学教育实践性改革的建议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自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通过司法考试便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入门证。因此,司法考试必然并且已经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辐射到这一考试。二者在相互适应和磨合中如何真正实现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1.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这一权威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导向作用。在毕业生就业不乐观的情形下,对于需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关注现实,而这也正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4]
具体来讲,依照法律职业要求设置的司法考试制度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教育发挥直接的导向性作用。(1) 促进法学教育格局与层次的合理化配置;(2)指引法学教育课程的合理设置;(3)优化法学教师的个体知识结构与群体构成;(4)促进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丰富教学手段。
2.如何正确发挥导向性作用:司法考试自身的技术性改革问题
一般认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至少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正确的法律思维;高尚的职业道德;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司法考试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应试者的上述素质,但现行考试制度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对现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和方式做出相应的改革。在内容上,应尽量避免考查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而应着重考查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另外,除了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应当适当增加基础法学的比例。题型方面,应大幅度削减客观题,适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在考试方式方面,应当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办法,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一考定乾坤”。
(二)面向现代企业需求培养专业法律实务人才
近年来,公检法机关单位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开始下降,但是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对法务人才的需求却在上升。应当说,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还是非常大的,关键是我们所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要能适应市场经济尤其是现代企业的需求。[5]综观西方法律教育的经验可以发现:现代企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应当是精通民商事法律的实务型人才,他们不单懂得理论,更应精通实践;他们不仅懂得纠纷的裁判,而且更擅长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因此:首先应当充分贯彻按需设课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充分考虑企业需求,对于企业必备的法律知识予以强化;其次,现代企业所需要是实务工作者,因此不单要传授法学理论,还应积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后,虽然民商事法律多是裁判规则,但现代企业对于法律的需求主要是预防和化解纠纷,需要的不是纠纷的裁判者,而是预防和化解者。因此, 我们当前以“公检法”为目标的培养模式就势必无法与现代企业为预防纠纷和化解诉讼的用人目标相衔接,这一现状也必须做出改变。
在面向现代企业需求培养法律人才的背景下,我们认为,民商法教学改革理应遵循制度生活化、知识体系化以及理论实践化的原则,逐步还原民商法制度与生活的关联,强化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学理论的实用性。制度的生活化强调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联系,知识体系化强调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关联,而理论实践化所强调的是民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三、结论
法学教育当然不只是培养实践性人才,但是法学教育以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学生为方向进行调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
法学教育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现象,强化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与此相适应,应当在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重视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情景式教学法、辩论时教学法等多种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方法。
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必然要超越“公检法” 而进入到各类企事业单位,而就企事业单位而言,其需要的不是纠纷解决者,而是纠纷的预防者。因此,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不仅是要培养出一批精通纠纷解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培养出一批擅长纠纷预防的法律工作者。
注释:
[1]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
[2]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3]张继斌,杜晓:《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于高校平均水平》,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
[4]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学术界》2003年第1期。
[5]史卫民:《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载《教育探索》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
[2]参见周志荣:《从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0日。
[3]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4]张继斌,杜晓:《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于高校平均水平》,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6]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学术界》2003年第1期。
[7]参见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载《法学》2001年第10期。
[8]史卫民:《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载《教育探索》2008年第2期。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革;实践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及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进入了一个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时期。尽管经过最近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尚难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没有建立实质的联系
尽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功能是培养法律人才,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现象,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1)在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之前,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学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2)以在职人员法律培训代替之前法学教育;(3)正规法学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4)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5)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引导。[1]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的后果是往往无法培养出足够的适合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
(二)法学教育规模扩大与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矛盾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方向转变,法学教育的规模也日益扩大。但是,由于相应措施没有跟上,我国法学教育的质量下降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而质量下降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主要表现在实践能力差、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等方面。
(三)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不尽合理
长期以来,我国受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法学教育内容比较单一,过分注重基础知识和原理,而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伦理以及其他学科不太重视。就教学方法而言,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学教师常常习惯于讲授式或者“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而很少采一些现代的先进法学教学方法。这导致许多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差,很难在毕业初期直接胜任相应法律职业,也难以独立地处理各种法律案件或者法律业务。[2]
(四)法学教育规模的扩大带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凸显
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扩招以前,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普遍不错。但是,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大规模扩张,新近的调查显示,法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仅为83%,低于全国本科院校毕业半年后的平均就业率91%[3]。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狭窄,很大一部分并不能从事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职业,但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对法务人才的需求却在上升,现代企业急需大量的专业实务法律人才,而我们所培养的法律毕业生却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
二、我國法学教育实践性改革的建议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自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以来,通过司法考试便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入门证。因此,司法考试必然并且已经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也不可避免地辐射到这一考试。二者在相互适应和磨合中如何真正实现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1.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考试这一权威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导向作用。在毕业生就业不乐观的情形下,对于需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关注现实,而这也正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4]
具体来讲,依照法律职业要求设置的司法考试制度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教育发挥直接的导向性作用。(1) 促进法学教育格局与层次的合理化配置;(2)指引法学教育课程的合理设置;(3)优化法学教师的个体知识结构与群体构成;(4)促进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丰富教学手段。
2.如何正确发挥导向性作用:司法考试自身的技术性改革问题
一般认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至少应当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正确的法律思维;高尚的职业道德;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司法考试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应试者的上述素质,但现行考试制度显然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对现行司法考试的内容、题型和方式做出相应的改革。在内容上,应尽量避免考查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而应着重考查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另外,除了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外,还应当适当增加基础法学的比例。题型方面,应大幅度削减客观题,适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在考试方式方面,应当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办法,而不能像现在这样“一考定乾坤”。
(二)面向现代企业需求培养专业法律实务人才
近年来,公检法机关单位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开始下降,但是与此同时,现代企业对法务人才的需求却在上升。应当说,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还是非常大的,关键是我们所培养的法律专业毕业生要能适应市场经济尤其是现代企业的需求。[5]综观西方法律教育的经验可以发现:现代企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应当是精通民商事法律的实务型人才,他们不单懂得理论,更应精通实践;他们不仅懂得纠纷的裁判,而且更擅长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因此:首先应当充分贯彻按需设课的原则,在课程设置上充分考虑企业需求,对于企业必备的法律知识予以强化;其次,现代企业所需要是实务工作者,因此不单要传授法学理论,还应积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最后,虽然民商事法律多是裁判规则,但现代企业对于法律的需求主要是预防和化解纠纷,需要的不是纠纷的裁判者,而是预防和化解者。因此, 我们当前以“公检法”为目标的培养模式就势必无法与现代企业为预防纠纷和化解诉讼的用人目标相衔接,这一现状也必须做出改变。
在面向现代企业需求培养法律人才的背景下,我们认为,民商法教学改革理应遵循制度生活化、知识体系化以及理论实践化的原则,逐步还原民商法制度与生活的关联,强化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和法学理论的实用性。制度的生活化强调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联系,知识体系化强调的是民商法律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关联,而理论实践化所强调的是民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三、结论
法学教育当然不只是培养实践性人才,但是法学教育以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学生为方向进行调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
法学教育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现象,强化法律职业教育,不仅传授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与此相适应,应当在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上,重视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情景式教学法、辩论时教学法等多种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能力的教学方法。
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途径必然要超越“公检法” 而进入到各类企事业单位,而就企事业单位而言,其需要的不是纠纷解决者,而是纠纷的预防者。因此,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不仅是要培养出一批精通纠纷解决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应培养出一批擅长纠纷预防的法律工作者。
注释:
[1]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
[2]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3]张继斌,杜晓:《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于高校平均水平》,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
[4]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学术界》2003年第1期。
[5]史卫民:《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载《教育探索》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定位》,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
[2]参见周志荣:《从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0日。
[3]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4]张继斌,杜晓:《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于高校平均水平》,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13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6]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载《学术界》2003年第1期。
[7]参见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载《法学》2001年第10期。
[8]史卫民:《济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载《教育探索》2008年第2期。
(作者通讯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州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