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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 ,是社会法。在政府通过经济法控制经济活动的领域中 ,经济法主要以实体法规范 (授予行政权力 )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 ,行政法则主要以程序法规范 (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 )的方式实现政府控制经济生活的目标。经济领域的广泛控制与救济方式便是行政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而对于行政行为的控制的责任就落在行政法上 ,因此在这意义上说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控制与救济是终极的。在经济领域中的行政法治是经济法良性运作的前提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