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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规定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使之尽早达到国际通行标准水平,促进中国内地消费者维权国际化,这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必须尽早准备,必须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考虑较多的是部门利益、行业利益,而忽视了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有些规定在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对本行业的发展也是有利的,尤其在“入世”后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入世”后,许多现在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将会失去其地位,面临国外企业的激烈竞争,采用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保护本行业利益的做法是不可能长久的,企业终究要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服务才能立足市场。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主要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法律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行政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需要运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采取主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用约定的责任补充法定的责任就是比较有效的办法。
在中国,许多行业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执法部门对其都是有约定的,尤其是医疗、娱乐餐饮等服务行业。只是在遇到纠纷时,有关部门往往只注意找法律条文,忽视了用约定的责任来处理问题。现在一些外国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已经进入中国市场,执法部门有必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与之约定相应的责任,使其履行约定义务。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领域,服务领域的涉外消费将随之增加。由于服务是无形商品,其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不可储存,服务领域的维权国际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积极采用约定的责任补充法定的责任,这件事做得越早越细,就越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有些时候由于客观原因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告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补救权利,也是消费者维权最直接的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依法求偿权外,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结社权;(6)求教获知权;(7)维护尊严权;(8)监督批评权。
中国加入WTO后,消费者所面对的产品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将从本国的经营者占绝对主导地位转向各国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此,以损害赔偿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中国消费者维权国际化,必须全方位地强化消费者保护制度,特别是涉及外国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标识管理、售后服务、质量检测等方面完善法规及程序,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在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明确经营者的义务,推动经营者自觉采取积极措施,真正让消费者享受到入世的实惠,提高全社会的福利。□
编辑/万永鑫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主要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建议。法律不可能一步到位,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行政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需要运用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采取主动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用约定的责任补充法定的责任就是比较有效的办法。
在中国,许多行业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时,执法部门对其都是有约定的,尤其是医疗、娱乐餐饮等服务行业。只是在遇到纠纷时,有关部门往往只注意找法律条文,忽视了用约定的责任来处理问题。现在一些外国的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已经进入中国市场,执法部门有必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与之约定相应的责任,使其履行约定义务。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开放服务领域,服务领域的涉外消费将随之增加。由于服务是无形商品,其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不可储存,服务领域的维权国际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因此,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积极采用约定的责任补充法定的责任,这件事做得越早越细,就越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有些时候由于客观原因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告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补救权利,也是消费者维权最直接的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除依法求偿权外,消费者的权利还包括:(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结社权;(6)求教获知权;(7)维护尊严权;(8)监督批评权。
中国加入WTO后,消费者所面对的产品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将从本国的经营者占绝对主导地位转向各国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此,以损害赔偿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中国消费者维权国际化,必须全方位地强化消费者保护制度,特别是涉及外国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标识管理、售后服务、质量检测等方面完善法规及程序,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在认真、妥善处理消费者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明确经营者的义务,推动经营者自觉采取积极措施,真正让消费者享受到入世的实惠,提高全社会的福利。□
编辑/万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