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软件著作权保护领域延伸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要修改权的行使仅限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自身的使用行为。“向他人提供具有修改功能插件的行为”与“提供已利用插件进行修改的软件”一样均违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违背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且可能使之遭受重大损失,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现行司法实务认定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时缺乏说理依据。将刑法学间接正犯理论予以私法构造构建“支配性侵权”,可将“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侵权”作为独立的侵权类型,能有效地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