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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算;事算
事、算、算事与事算是秦汉及三国吴赋役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国家的课役对象和被课役者的赋役负担。其中,事、算与算事屡见于文献,“事筭”唯见于简牍。这组概念在文献记载中由于史家对概念本身没有界定,后代注说也往往模棱两可,所以,学界基本是在不加追问的前提下释“算”为按人头征收的赋钱,如口赋、算赋、更赋等;释“事”为徭役,如“勿事”即不服徭役;释“算事”为算赋与徭役,“勿算事”即“不出算赋及给徭役。”1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算赋”,即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每年出赋钱,人120钱为一算;“口赋”,即民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每年出口钱,人23钱。对“算”“事”的进一步探讨,是随着简牍资料的陆续发现而展开的。
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披露后,裘锡圭先生在对记录算钱的4号牍进行分析时就已指出,汉初并无一算120钱的规定,“其实,所谓‘算’的本来意思只不过是征收赋税时的计算单位。”《汉旧仪》所谓“人百二十为一算”的制度大概到武帝时期才规定。1其后,马怡先生也指出:“‘算赋’也可以是‘依算出赋’的意思,并不一定是人头税的专称。”2杨振红进而论证曰:“算”是一种计征徭、赋的方式和单位,将“算赋”看成是一种征税方式而非单一的税目更为妥当。3何为“事”?如淳曰:“事谓役使也。”4由“役使”的义项引申为“徭役”原本是通常的理解,但走马楼吴简“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以下简称《年纪簿》)5户计简的书写格式一般为“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6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前一个“事”数少于口数,“筭”数少于“事”数,后一个“事”数又少于“筭”数,如果用通识的“役使”或“徭役”去理解这类结计简的前后两个“事”,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出贯通的解释。
2004年安徽天长纪庄村19号西汉墓出土的《算簿》又出现了“事算”“复算”的概念,“事算”之“事”指徭役还是服事,同样需要重新思考。为此,学界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长期讨论,或专注于吴简进行研究,或将吴简与凤凰山十号木牍、天长纪庄《算簿》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试图疏通汉魏时期的赋役体系及相关概念的固有含义。7
学界迄今的探索主要聚焦于“事”与“事算”的含义,附带出文献记载的“算赋”是否单一税目的问题。从研究思路上说,可大体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徭役说,即“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筭”仍指“算赋”或“口算”,前后两个“事”都指徭役或与徭役有关。王子今认为前一个“事”指的是按照制度规定应当服役的人数,后一个“事”指的是实际服役的人数;8于振波以为前一“事”指有劳动能力的人,后一“事”指应当服役的人口。9
二、赋役说,即“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筭”指成丁缴纳的“算赋”,前后两个“事”分别指口算赋和徭役。张荣强主张前一“事”指课役口数,即应缴纳口钱、算赋的人数,后一“事”指应征发徭役的人数;10孟彦弘理解前一“事”指服力役的人数,后一“事”指实际纳筭的人数;11杨振红认为“口〇事〇”的“口”指家内人口总数,“事”指承担国家赋役的口数,“算〇事〇”的“算”指达到服“算”义务年龄的口数(包括成年人交纳的算赋和服行的徭役),“事”指实际服“算”义务的口数。12
三、口筭钱说,即“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筭”为算赋,前后两个“事”指的都是“口筭钱”。凌文超指出:“口”指口食,即家庭的总人数,前一“事”指缴纳“小口”“大口”钱和“算赋”的总人数,“筭”指制度上规定的纳算人数,后一“事”指实际缴纳算钱的人数;1张荣强近年修正了以往的意见,认为前一“事”释“口”,指应缴纳口钱的人数,后一“事”释“筭”,指应缴纳算赋的人数。2
以上诸说大多是把孙吴的赋役制度置于秦汉赋役体系之中提出的,早期研究又缺少乡里户计简的复原与整理基础,因此意见纷呈。对“算”的重新定义,是由凤凰山十号木牍引发的,经过讨论,学界大体认为:“算”作动词用,指计算,如“算人”“算车船”;3亦是统计15岁以上承担徭役和算赋的成年男女人数的单位。4“算”作名词用,是指计征赋税的计量单位,如“一算”“二算”“五算”。5每算的数额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西汉武帝时期定制为120钱一算。这些认识是在认可“算赋”为赋税征收的一个固定税目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至于“算赋”是一种计征单位还是一种征税方式,目前还没有统一意见。其实,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主要是围绕走马楼吴简《年纪簿》户计简中前后两个“事”展开的,早期研究由于缺少天长纪庄《算簿》所见“事算”“复算”的参照,对“事”的含义只能从古注的“役使”义项去解读,因此提出了“徭役说”。近来的研究建立在凌文超对“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的复原工作的基础之上,提出的“赋役说”和“口筭钱说”,尽管各自也存在差异,但基本都认为“凡口〇事〇”的“口”指的是家庭的总人数。“赋役说”由于没有跳出“事”即“徭役”的传统认知,因此对“筭〇事〇”的“事”,或释为“应征发徭役的人数”,或释为“实际服‘算’(包括算赋和徭役)义务的口数”。“口筭钱说”的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前一“事”或解释为缴纳口筭钱的总人数,或解释为应缴纳口钱的人数;后一“事”或释为“实际缴纳算钱的人数”,或释为“应缴纳算赋的人数”,区别反映在“事”这一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总体而言,以上讨论从不同方向增进了对“事”“算”的理解。但分歧仍然较大,产出歧义的原因有三:一是对“事”的本义和引申义没有做出透彻的解说,二是在时态上没有对《年纪簿》的文本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在理解上存在偏差,三是走马楼户计简仅是乡里编制的簿书,对其中的几个概念——口、事、算、事的內涵和限定的对象还难以从整体上予以辨别。而新出《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作为一份上计性质的文书,详尽记录了堂邑县一年内的口数事口数算口数事算口数,以及卒数甲卒数和更卒数,为我们确切理解涉及赋役征派的特定用语提供了可能。
《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出土于青岛市黄岛区土山屯村东北的M147号汉墓,墓主人名“刘赐”,生前曾任萧县令和堂邑令。6该墓出土的11枚木牍,应是刘赐归葬家乡时的随葬品,内容属于不同类别的计类簿书。对《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以下简称《要具簿》)的文书类型,整理者称之为“‘上计’文书性质的文书牍”。7“计簿”亦称“集簿”,胡广《汉官解诂》记汉代上计制度就说,秋冬岁尽,县要“上其集簿”于郡。秦汉实行两级上计制,胡广所云应是县邑侯国上计郡国的制度。郡国上计中央的法令见载于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令文曰:“县官上计执灋,执灋上计?(最)皇帝所。”1“?”即总汇、总计。郡国上计中央的文书书写格式和内容,从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村M6汉墓出土木牍《集簿》可以窥其原貌。依制度规定,县邑道侯国上计郡国的簿书亦当冠名“集簿”,然土山屯汉墓的文书牍何以名之为“要具簿”?2
《周禮·天官冢宰》记“宰夫”之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贾疏谓“岁会”为一年会计文书;“月要”为月计文书。3合而言之,“月要”“岁会”又合称之为“要会”,郑司农曰:“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4据此,“要会”即秦令的“执灋上计?(最)皇帝所”的“计?(最)”,汉代称之为“计簿”“集簿”。可堂邑县的这份计类文书既不称“要会”也不称“集簿”,或许是因为这个《要具簿》还不是上计簿的定本,而是为上计准备的底本,类似现在常说的“草案”。所以称“要具”,取义应当是这类簿书属于“月要”的年终合计。要、会,其义相同,郑玄注《礼记·乐记》“要其节奏”一语曰:“要,犹会也。”“要具”之“具”,《广韵》曰:“備也、辦也。”可知备、具可互训。由此而言,“要具”即“要备”,亦“月要”之总计、完备。进一步说,按秦汉制度规定,县廷诸曹每月要在日计(《周礼》称“日成”)的基础上总结出“月要”,年终完成年计(诸曹的“岁会”),如里耶秦简的“某某曹计录”。这类年计的簿书称“计簿”,亦即诸曹的“集簿”,如土山屯文书牍的《诸曹要具集簿》5即是。秋冬岁尽,县廷要在《诸曹要具集簿》的基础上分类统计出全县应当上计的各项数据,然后按固定的书写格式写出“集簿”,上报郡国二千石官。
《要具簿》记录的内容比之尹湾木牍《集簿》更为全面和具体,除窜入的《堂邑元寿二年库兵要完坚簿》,举凡县城的周长和县域面积、户口数奴婢数及其增减、复口事口算口和事算数、卒数罢癃睆老卒及甲卒更卒月更卒数、提封田与垦田的面积、当收田租的顷亩数、种植宿麦的顷亩数、收事它郡国的户口数、市租钱和湖池税鱼钱、鳏寡孤独和高年口数、一岁诸当食者的用谷数及月食者的身份和口数、流亡户口数、贷予贫民的户口数等,应有尽有。为讨论起见,现将与本论题有关的口数事口数算口数事算口数以及卒数甲卒数更卒数抄录于次:
户二万五千七,多前二百丗七
口十三万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
复口三万三千九十四
定事口九万九千一十,少前五百丗四
凡筭(算)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其千七百七十九奴婢
复除罢(癃)筭(算)二万四千五百六十五
定事筭(算)四万四千三,多前六百廿二
凡卒二万一千六百廿九,多前五十一
罢癃睆老卒二千九十五
见甲卒万九千五百卅四
卒复除?使千四百卅一
定更卒万七千三百八十三
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
这几组数据未必准确,却可以透过这些数据分析其指向的与徭役有关的历史概念的含义。其中户数25700,口数132104(含奴婢330),户均5.14口,与晁错所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大体吻合,这个“口”当为堂邑县的总人口。口、复口、事口、算口、事算的记录顺序与走马楼《年纪簿》户计简的书写格式“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大体一致,口、事、算、事指向的人口身份及其含义亦应基本相同。如能切实解决这组概念的具体内涵,或许可以推进走马楼吴简的事、算问题的研究。
复口、定事口、算、定事算分别表达了什么含义?或许可以从这些概念后缀的数字中找到答案。根据总人口数到定事算口数的记录顺序,事口、算口、事算口数后缀的人数阶梯式递减,在总人口中分别占比75%、52%、33%,说明这些概念除了固有含义还应是一个年龄段的划分界限。“复口”之“复”即“复除”,堂邑县“复口”多达33094人,在总人口中占比25%,恐怕不能简单地用特权人口来解释,且下文另有“复算”口数,包括“复除”和“罢(癃)”,所以,这里的“复口”的指向应为不“事”的人口。关于“事”的含义,学界最初是从“役使”的义项理解的,因此将之解释为“徭役”或与徭役有关。杨振红受天长木牍《算簿》所见“事算”“复算”的启发,以为“事算”当如“复算”一样为动宾结构的词组,据《说文解字》“事”的本义是“职也”,由“职”衍生出“役使”“服事”等含义,新出简牍中的“事”或“事算”都应释之为“服事”。1这一解释推进了吴简《年纪簿》户计简“事”字含义的研究,嗣后的讨论多从此说。
其实,“事”在甲骨文中与“史”“吏”形同义通,用作“事”,指“王事”,卜辞多见“古王事”的用例,“意为治王之事或勤劳于王事”。2而王事的发生是和国家起源时代部族之间的战争相伴而生的,所谓“古之伐国者,服之而已”,3被征服者既已臣服,就要承担义务,这些义务种类不一,都可归入“服”的范畴,此即“指定服役制”。“指定服役制”的概念最早由徐中舒先生提出,赵世超先生对此进行了系统阐释,指出商周时期的内外服制的“服”,本意“即为服事、服役”,并将之定性为早期国家的产物。4他还认为,这种“‘有事弟子服其劳’式的家内奴役,又以建构仿族组织的方式推及被征服者的身上。”进而“人皆有服”,世代相袭。“服”的内容虽然包罗万象,但大体可分为“贡”和“役”。5将之略作推演,后世的“赋”“税”“徭”就是由指定服役制中的“役”和“贡”衍生而来。由此论之,“事”由“服”而定,故《诗经》《楚辞》等旧注,以及《尔雅·释诂》皆谓:“服,事也。”《广韵》谓:“事,使也。”6使即役使,从役使的客体论,就是“服事”。“事”的另一个义项是“服其职业”,《说文》云:“事,职也。”职即职事、职任,如《周礼·夏官·掌固》的“民皆有职焉”、7《孟子·公孙丑上》的“能者在职”8等即是,可见“事”的这层含义更侧重于社会分工和百官的职任。
事、算、算事与事算是秦汉及三国吴赋役体系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国家的课役对象和被课役者的赋役负担。其中,事、算与算事屡见于文献,“事筭”唯见于简牍。这组概念在文献记载中由于史家对概念本身没有界定,后代注说也往往模棱两可,所以,学界基本是在不加追问的前提下释“算”为按人头征收的赋钱,如口赋、算赋、更赋等;释“事”为徭役,如“勿事”即不服徭役;释“算事”为算赋与徭役,“勿算事”即“不出算赋及给徭役。”1传统观点一般认为:“算赋”,即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每年出赋钱,人120钱为一算;“口赋”,即民年七岁以上至十四岁每年出口钱,人23钱。对“算”“事”的进一步探讨,是随着简牍资料的陆续发现而展开的。
一、简牍所见事、算与事算的相关研究
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木牍披露后,裘锡圭先生在对记录算钱的4号牍进行分析时就已指出,汉初并无一算120钱的规定,“其实,所谓‘算’的本来意思只不过是征收赋税时的计算单位。”《汉旧仪》所谓“人百二十为一算”的制度大概到武帝时期才规定。1其后,马怡先生也指出:“‘算赋’也可以是‘依算出赋’的意思,并不一定是人头税的专称。”2杨振红进而论证曰:“算”是一种计征徭、赋的方式和单位,将“算赋”看成是一种征税方式而非单一的税目更为妥当。3何为“事”?如淳曰:“事谓役使也。”4由“役使”的义项引申为“徭役”原本是通常的理解,但走马楼吴简“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以下简称《年纪簿》)5户计简的书写格式一般为“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6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前一个“事”数少于口数,“筭”数少于“事”数,后一个“事”数又少于“筭”数,如果用通识的“役使”或“徭役”去理解这类结计简的前后两个“事”,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出贯通的解释。
2004年安徽天长纪庄村19号西汉墓出土的《算簿》又出现了“事算”“复算”的概念,“事算”之“事”指徭役还是服事,同样需要重新思考。为此,学界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长期讨论,或专注于吴简进行研究,或将吴简与凤凰山十号木牍、天长纪庄《算簿》结合起来进行考察,试图疏通汉魏时期的赋役体系及相关概念的固有含义。7
学界迄今的探索主要聚焦于“事”与“事算”的含义,附带出文献记载的“算赋”是否单一税目的问题。从研究思路上说,可大体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徭役说,即“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筭”仍指“算赋”或“口算”,前后两个“事”都指徭役或与徭役有关。王子今认为前一个“事”指的是按照制度规定应当服役的人数,后一个“事”指的是实际服役的人数;8于振波以为前一“事”指有劳动能力的人,后一“事”指应当服役的人口。9
二、赋役说,即“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筭”指成丁缴纳的“算赋”,前后两个“事”分别指口算赋和徭役。张荣强主张前一“事”指课役口数,即应缴纳口钱、算赋的人数,后一“事”指应征发徭役的人数;10孟彦弘理解前一“事”指服力役的人数,后一“事”指实际纳筭的人数;11杨振红认为“口〇事〇”的“口”指家内人口总数,“事”指承担国家赋役的口数,“算〇事〇”的“算”指达到服“算”义务年龄的口数(包括成年人交纳的算赋和服行的徭役),“事”指实际服“算”义务的口数。12
三、口筭钱说,即“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的“筭”为算赋,前后两个“事”指的都是“口筭钱”。凌文超指出:“口”指口食,即家庭的总人数,前一“事”指缴纳“小口”“大口”钱和“算赋”的总人数,“筭”指制度上规定的纳算人数,后一“事”指实际缴纳算钱的人数;1张荣强近年修正了以往的意见,认为前一“事”释“口”,指应缴纳口钱的人数,后一“事”释“筭”,指应缴纳算赋的人数。2
以上诸说大多是把孙吴的赋役制度置于秦汉赋役体系之中提出的,早期研究又缺少乡里户计简的复原与整理基础,因此意见纷呈。对“算”的重新定义,是由凤凰山十号木牍引发的,经过讨论,学界大体认为:“算”作动词用,指计算,如“算人”“算车船”;3亦是统计15岁以上承担徭役和算赋的成年男女人数的单位。4“算”作名词用,是指计征赋税的计量单位,如“一算”“二算”“五算”。5每算的数额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西汉武帝时期定制为120钱一算。这些认识是在认可“算赋”为赋税征收的一个固定税目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至于“算赋”是一种计征单位还是一种征税方式,目前还没有统一意见。其实,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主要是围绕走马楼吴简《年纪簿》户计简中前后两个“事”展开的,早期研究由于缺少天长纪庄《算簿》所见“事算”“复算”的参照,对“事”的含义只能从古注的“役使”义项去解读,因此提出了“徭役说”。近来的研究建立在凌文超对“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的复原工作的基础之上,提出的“赋役说”和“口筭钱说”,尽管各自也存在差异,但基本都认为“凡口〇事〇”的“口”指的是家庭的总人数。“赋役说”由于没有跳出“事”即“徭役”的传统认知,因此对“筭〇事〇”的“事”,或释为“应征发徭役的人数”,或释为“实际服‘算’(包括算赋和徭役)义务的口数”。“口筭钱说”的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前一“事”或解释为缴纳口筭钱的总人数,或解释为应缴纳口钱的人数;后一“事”或释为“实际缴纳算钱的人数”,或释为“应缴纳算赋的人数”,区别反映在“事”这一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总体而言,以上讨论从不同方向增进了对“事”“算”的理解。但分歧仍然较大,产出歧义的原因有三:一是对“事”的本义和引申义没有做出透彻的解说,二是在时态上没有对《年纪簿》的文本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在理解上存在偏差,三是走马楼户计简仅是乡里编制的簿书,对其中的几个概念——口、事、算、事的內涵和限定的对象还难以从整体上予以辨别。而新出《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作为一份上计性质的文书,详尽记录了堂邑县一年内的口数事口数算口数事算口数,以及卒数甲卒数和更卒数,为我们确切理解涉及赋役征派的特定用语提供了可能。
二、《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的事、算与事算
《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出土于青岛市黄岛区土山屯村东北的M147号汉墓,墓主人名“刘赐”,生前曾任萧县令和堂邑令。6该墓出土的11枚木牍,应是刘赐归葬家乡时的随葬品,内容属于不同类别的计类簿书。对《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以下简称《要具簿》)的文书类型,整理者称之为“‘上计’文书性质的文书牍”。7“计簿”亦称“集簿”,胡广《汉官解诂》记汉代上计制度就说,秋冬岁尽,县要“上其集簿”于郡。秦汉实行两级上计制,胡广所云应是县邑侯国上计郡国的制度。郡国上计中央的法令见载于岳麓书院藏秦简的“廷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令文曰:“县官上计执灋,执灋上计?(最)皇帝所。”1“?”即总汇、总计。郡国上计中央的文书书写格式和内容,从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村M6汉墓出土木牍《集簿》可以窥其原貌。依制度规定,县邑道侯国上计郡国的簿书亦当冠名“集簿”,然土山屯汉墓的文书牍何以名之为“要具簿”?2
《周禮·天官冢宰》记“宰夫”之职曰:“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贾疏谓“岁会”为一年会计文书;“月要”为月计文书。3合而言之,“月要”“岁会”又合称之为“要会”,郑司农曰:“要会,谓计最之簿书,月计曰要,岁计曰会。”4据此,“要会”即秦令的“执灋上计?(最)皇帝所”的“计?(最)”,汉代称之为“计簿”“集簿”。可堂邑县的这份计类文书既不称“要会”也不称“集簿”,或许是因为这个《要具簿》还不是上计簿的定本,而是为上计准备的底本,类似现在常说的“草案”。所以称“要具”,取义应当是这类簿书属于“月要”的年终合计。要、会,其义相同,郑玄注《礼记·乐记》“要其节奏”一语曰:“要,犹会也。”“要具”之“具”,《广韵》曰:“備也、辦也。”可知备、具可互训。由此而言,“要具”即“要备”,亦“月要”之总计、完备。进一步说,按秦汉制度规定,县廷诸曹每月要在日计(《周礼》称“日成”)的基础上总结出“月要”,年终完成年计(诸曹的“岁会”),如里耶秦简的“某某曹计录”。这类年计的簿书称“计簿”,亦即诸曹的“集簿”,如土山屯文书牍的《诸曹要具集簿》5即是。秋冬岁尽,县廷要在《诸曹要具集簿》的基础上分类统计出全县应当上计的各项数据,然后按固定的书写格式写出“集簿”,上报郡国二千石官。
《要具簿》记录的内容比之尹湾木牍《集簿》更为全面和具体,除窜入的《堂邑元寿二年库兵要完坚簿》,举凡县城的周长和县域面积、户口数奴婢数及其增减、复口事口算口和事算数、卒数罢癃睆老卒及甲卒更卒月更卒数、提封田与垦田的面积、当收田租的顷亩数、种植宿麦的顷亩数、收事它郡国的户口数、市租钱和湖池税鱼钱、鳏寡孤独和高年口数、一岁诸当食者的用谷数及月食者的身份和口数、流亡户口数、贷予贫民的户口数等,应有尽有。为讨论起见,现将与本论题有关的口数事口数算口数事算口数以及卒数甲卒数更卒数抄录于次:
户二万五千七,多前二百丗七
口十三万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
复口三万三千九十四
定事口九万九千一十,少前五百丗四
凡筭(算)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其千七百七十九奴婢
复除罢(癃)筭(算)二万四千五百六十五
定事筭(算)四万四千三,多前六百廿二
凡卒二万一千六百廿九,多前五十一
罢癃睆老卒二千九十五
见甲卒万九千五百卅四
卒复除?使千四百卅一
定更卒万七千三百八十三
一月更卒千四百卅六
这几组数据未必准确,却可以透过这些数据分析其指向的与徭役有关的历史概念的含义。其中户数25700,口数132104(含奴婢330),户均5.14口,与晁错所言“今农夫五口之家”大体吻合,这个“口”当为堂邑县的总人口。口、复口、事口、算口、事算的记录顺序与走马楼《年纪簿》户计简的书写格式“凡口〇事〇 筭〇事〇”大体一致,口、事、算、事指向的人口身份及其含义亦应基本相同。如能切实解决这组概念的具体内涵,或许可以推进走马楼吴简的事、算问题的研究。
复口、定事口、算、定事算分别表达了什么含义?或许可以从这些概念后缀的数字中找到答案。根据总人口数到定事算口数的记录顺序,事口、算口、事算口数后缀的人数阶梯式递减,在总人口中分别占比75%、52%、33%,说明这些概念除了固有含义还应是一个年龄段的划分界限。“复口”之“复”即“复除”,堂邑县“复口”多达33094人,在总人口中占比25%,恐怕不能简单地用特权人口来解释,且下文另有“复算”口数,包括“复除”和“罢(癃)”,所以,这里的“复口”的指向应为不“事”的人口。关于“事”的含义,学界最初是从“役使”的义项理解的,因此将之解释为“徭役”或与徭役有关。杨振红受天长木牍《算簿》所见“事算”“复算”的启发,以为“事算”当如“复算”一样为动宾结构的词组,据《说文解字》“事”的本义是“职也”,由“职”衍生出“役使”“服事”等含义,新出简牍中的“事”或“事算”都应释之为“服事”。1这一解释推进了吴简《年纪簿》户计简“事”字含义的研究,嗣后的讨论多从此说。
其实,“事”在甲骨文中与“史”“吏”形同义通,用作“事”,指“王事”,卜辞多见“古王事”的用例,“意为治王之事或勤劳于王事”。2而王事的发生是和国家起源时代部族之间的战争相伴而生的,所谓“古之伐国者,服之而已”,3被征服者既已臣服,就要承担义务,这些义务种类不一,都可归入“服”的范畴,此即“指定服役制”。“指定服役制”的概念最早由徐中舒先生提出,赵世超先生对此进行了系统阐释,指出商周时期的内外服制的“服”,本意“即为服事、服役”,并将之定性为早期国家的产物。4他还认为,这种“‘有事弟子服其劳’式的家内奴役,又以建构仿族组织的方式推及被征服者的身上。”进而“人皆有服”,世代相袭。“服”的内容虽然包罗万象,但大体可分为“贡”和“役”。5将之略作推演,后世的“赋”“税”“徭”就是由指定服役制中的“役”和“贡”衍生而来。由此论之,“事”由“服”而定,故《诗经》《楚辞》等旧注,以及《尔雅·释诂》皆谓:“服,事也。”《广韵》谓:“事,使也。”6使即役使,从役使的客体论,就是“服事”。“事”的另一个义项是“服其职业”,《说文》云:“事,职也。”职即职事、职任,如《周礼·夏官·掌固》的“民皆有职焉”、7《孟子·公孙丑上》的“能者在职”8等即是,可见“事”的这层含义更侧重于社会分工和百官的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