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未知特许状》;《亨利一世特许状》;《男爵法案》;《大宪章》
《大宪章》是最为著名的宪法性文件之一,素为研究者所重。欧美《大宪章》研究路径概而有三,一者是宪政史研究,以史学界为主,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约翰·霍尔特(James Holt)和大卫·卡朋特(David Carpenter)是其代表。1二者是法律史研究,为法律人所专,弗里德里克·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威廉·麦克奇尼(William McKechnie)和约翰·贝克(John Baker)相继有作品阐释。2三者是《大宪章》在全球影响之研究,为各国学者谙熟,尤以美国学者用力最大,如亚瑟·霍华德(Arthur Howard)和埃利斯·桑多兹(Ellis Sandoz)都有专论。3三派研究各有侧重,宪政史(政治史)研究者较为关注《大宪章》制定问题。
欧美学界对《大宪章》制定之研究,虽始自9世纪下半叶,但整体较为缓慢,未有全面细致综合之文章。首先是因为《大宪章》相关文本的出现具有偶然性。研究者只能讨论新发现文本的内容和性质,无法有后见之明地讨论该文本在《大宪章》制定中的角色。如法国史家特勒(A. Teulet)1863年就在法国国家档案馆发现了《未知特许状》,但英国史家朗德(J. H. Round)直到1893年才注意到该文件。1之后学者一直争论《未知特许状》的性质。朗德认为《未知特许状》是国王和北方人在1213年签订的协定。该观点为波威克(F. M. Powicke,1923年)和佩恩特(S. Painter,1949年)相继接受。2直到《未知特许状》发现100年后,学者才基本服膺霍尔特的研究,认为《未知特许状》是《男爵法案》(下简称《法案》)之前的草案。这种偶然性仍影响着当代《大宪章》研究,如加尔布雷斯(V. H. Galbraith)1976年发现的一份《大宪章》草案,3直到2015年才为卡朋特细致分析采用。
第二个原因是《大宪章》相关抄本数量巨大,难以区分。随着“《大宪章》计划”(Magna Carta Project)的发展,仅《大宪章》抄本就已经超过100份。其中1215年《大宪章》超过30份,1216年《大宪章》4份,1217年《大宪章》10份,1225年《大宪章》30份。而且还有20份1217年《大宪章》和1225年《大宪章》的混合抄本。爱德华一世的两次确认提供了超过30份的《大宪章》抄本。4研究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区分《大宪章》的正本、抄本以及其中的草案,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研究《大宪章》的制定。
第三个原因是欧美学界不同的研究路径各领风骚。在麦克奇尼为权威的20世纪上半叶,法律史家不擅长文本考证,对《大宪章》制定研究难以深入。这一局面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为霍尔特改变。不过霍尔特更关注整理后的史料,很少研究手稿。近来英国学界对《大宪章》文本頗有发掘。卡朋特依托“《大宪章》计划”,细致考辨了《大宪章》的抄本和草案。克莱尔·布里(Claire Breay)和朱利安·哈里森(Julian Harrison)主编的《
《大宪章》是最为著名的宪法性文件之一,素为研究者所重。欧美《大宪章》研究路径概而有三,一者是宪政史研究,以史学界为主,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约翰·霍尔特(James Holt)和大卫·卡朋特(David Carpenter)是其代表。1二者是法律史研究,为法律人所专,弗里德里克·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威廉·麦克奇尼(William McKechnie)和约翰·贝克(John Baker)相继有作品阐释。2三者是《大宪章》在全球影响之研究,为各国学者谙熟,尤以美国学者用力最大,如亚瑟·霍华德(Arthur Howard)和埃利斯·桑多兹(Ellis Sandoz)都有专论。3三派研究各有侧重,宪政史(政治史)研究者较为关注《大宪章》制定问题。
欧美学界对《大宪章》制定之研究,虽始自9世纪下半叶,但整体较为缓慢,未有全面细致综合之文章。首先是因为《大宪章》相关文本的出现具有偶然性。研究者只能讨论新发现文本的内容和性质,无法有后见之明地讨论该文本在《大宪章》制定中的角色。如法国史家特勒(A. Teulet)1863年就在法国国家档案馆发现了《未知特许状》,但英国史家朗德(J. H. Round)直到1893年才注意到该文件。1之后学者一直争论《未知特许状》的性质。朗德认为《未知特许状》是国王和北方人在1213年签订的协定。该观点为波威克(F. M. Powicke,1923年)和佩恩特(S. Painter,1949年)相继接受。2直到《未知特许状》发现100年后,学者才基本服膺霍尔特的研究,认为《未知特许状》是《男爵法案》(下简称《法案》)之前的草案。这种偶然性仍影响着当代《大宪章》研究,如加尔布雷斯(V. H. Galbraith)1976年发现的一份《大宪章》草案,3直到2015年才为卡朋特细致分析采用。
第二个原因是《大宪章》相关抄本数量巨大,难以区分。随着“《大宪章》计划”(Magna Carta Project)的发展,仅《大宪章》抄本就已经超过100份。其中1215年《大宪章》超过30份,1216年《大宪章》4份,1217年《大宪章》10份,1225年《大宪章》30份。而且还有20份1217年《大宪章》和1225年《大宪章》的混合抄本。爱德华一世的两次确认提供了超过30份的《大宪章》抄本。4研究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区分《大宪章》的正本、抄本以及其中的草案,而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研究《大宪章》的制定。
第三个原因是欧美学界不同的研究路径各领风骚。在麦克奇尼为权威的20世纪上半叶,法律史家不擅长文本考证,对《大宪章》制定研究难以深入。这一局面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为霍尔特改变。不过霍尔特更关注整理后的史料,很少研究手稿。近来英国学界对《大宪章》文本頗有发掘。卡朋特依托“《大宪章》计划”,细致考辨了《大宪章》的抄本和草案。克莱尔·布里(Claire Breay)和朱利安·哈里森(Julian Harrison)主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