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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国民经济水平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税制改革也取得了更加具体、深入地推进。“营改增”试点以来,对施工企业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针对施工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前存在于建筑施工行业的营业税将被彻底取消。鉴于此,施工企业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应对。
关键词:施工企业 营改增 应对
一、引言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业务涉及面广、需求量大,能够为社會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显著贡献。然而,也正是由于施工行业涉及行业众多,导致其在“营改增”转型过程中面临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和挑战。施工行业所涉及的上、下游行业十分广泛,诸如建材业、机械制造业、酒店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等,庞杂的基础行业类型客观上加大了施工企业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处理的复杂程度。面临“营改增”的相关要求,施工行业也面临着很多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运作机制,施工行业需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自身的税收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深入、全面分析自身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结合自身经营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应对,从而保障自身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问题
1.“新老”项目处理不当,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由于施工行业具有项目周期较长的特性,那么“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税率,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前和之后签订合同的项目,也就是所谓的“新老”项目。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情况:一是“营改增”之前就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未能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正式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正式动工,这是新项目。这种情况是以是否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主要参考标准,凡是“营改增”之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动工的项目,被称为“新项目”。二是根据签订建筑施工劳动合同的时间来划分新、老项目。简单来说,如果在“营改增”实施时为未完工的项目,称为“老项目”。如果在“营改增”之前并未签订合同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实际已经动工,并在“营改增”之后补办有关法律手续的,也被称之为“老项目”。由于“新老项目”在增值税专票开具、金额计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如果一旦施工企业处理不当,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的情况。
2.“营改增”前后项目的材料提供问题。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的主要材料会交由建设方进行购买,然后再通过调拨形式交付给承包方来使用。“营改增”以前,建设方需要将材料费计入承包费计税基础中一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建设方购买所需材料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交由建设方进行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将材料费计入施工方计税基础中,那么施工方需要按照“营改增”的要求,交纳11%的增值税。由此可见,如果在“营改增”之后,继续将材料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且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建设方,那么将导致施工方无票可扣,税收负担将大大提高,利润将明显缩水。鉴于此,在“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的材料费用如何划拨更为科学,这是整个施工行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3.施工企业的涉税业务难以顺利抵扣。面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浪潮,施工企业必须意识到自身很多成本项目是难以顺利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以人工成本为例,施工企业算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一,人工成本占比通常高达25%,而这部分人工成本是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同时,施工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的过程中,一些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会将其他项目剩余的材料加以利用,而这部分材料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也无法顺利进行抵扣。施工企业如果就地进行采购,会直接向当地材料供应商采购,由于这类供应商多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就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也难以抵扣。
三、应对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的主要对策
1.重视“新老项目”所涉及进项税的规范处理。“营改增”之后,涉及到“新老项目”增值税处理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类,可供施工企业参考:一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但是材料费并没有付给供应商。“营改增”之后,才支付材料款,从而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二是“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采购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资产,但是未能当场开具发票,而是在“营改增”之后,才获得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同样不可以抵扣。三是“营改增”前,项目已经完工,但是在“营改增”之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继而收到工程款,这部分工程款继续按照3%缴纳营业税。四是“营改增”前,项目已经完工并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营改增”后才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照3%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营改增”前后,带来了一系列新老项目交替出现的客观问题,施工企业在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执行分别采购、分别核算的原则,简单来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在新项目中进行抵扣的。
2.促进材料计量模式的优化,完善增值税链条。“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与建设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过控制材料供应商或控制购买量的方式,来降低建设方直接提供材料的金额。此举一方面能够继续满足建设方对于材料质量、规格的要求,同时还能解决建设方提供材料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于施工企业的税收问题。除此之外,施工方在进行工程计量时,应当尽量不将建设方提供材料的价款计算在承包合同中。此种方式下,建设方抵抗购买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会对施工方产生影响,但是这种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施工方的收入金额,财务指标会受到影响。
3.完善财务制度,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之后,如果施工企业无法顺利取得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将会有很多进项税额无法顺利得到抵扣,例如人工成本、材料费用等等。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的问题,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在具体抵扣细则上专门设置一些政策,例如:对施工企业难以抵扣的人工成本,按照建筑劳务费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通过针对施工企业设置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抵扣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同时,施工企业也需要意识到向各个业务部门宣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意义,对专用发票的开具、领用等事项进行培训,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施工企业中全面推行“营改增”是一项长期工作,难以做到一蹴而就。“营改增”不仅关乎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建筑施工行业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施工行业进行税收改革是一项影响面极广的工作。因此有关部门仍需继续深入研究、论证“营改增”各项税收政策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广大施工企业也应该从思想上接受税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用积极的态度去推动自身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强化企业同内外部政策之间的联系,尤其需要重视同税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从而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各项要求。
参考文献:
[1]蒲燕.探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7:154-155.
[2]贾海俊.解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4,3:173-174.
[3]高利.“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4,11:276.
关键词:施工企业 营改增 应对
一、引言
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建筑施工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筑施工企业业务涉及面广、需求量大,能够为社會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显著贡献。然而,也正是由于施工行业涉及行业众多,导致其在“营改增”转型过程中面临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和挑战。施工行业所涉及的上、下游行业十分广泛,诸如建材业、机械制造业、酒店业、旅游业、房地产业等等,庞杂的基础行业类型客观上加大了施工企业在纳税环节进行税务处理的复杂程度。面临“营改增”的相关要求,施工行业也面临着很多其他行业所没有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自身的经营运作机制,施工行业需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自身的税收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深入、全面分析自身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结合自身经营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应对,从而保障自身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问题
1.“新老”项目处理不当,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由于施工行业具有项目周期较长的特性,那么“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税率,必然会同时涉及到“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前和之后签订合同的项目,也就是所谓的“新老”项目。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情况:一是“营改增”之前就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未能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正式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正式动工,这是新项目。这种情况是以是否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为主要参考标准,凡是“营改增”之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动工的项目,被称为“新项目”。二是根据签订建筑施工劳动合同的时间来划分新、老项目。简单来说,如果在“营改增”实施时为未完工的项目,称为“老项目”。如果在“营改增”之前并未签订合同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实际已经动工,并在“营改增”之后补办有关法律手续的,也被称之为“老项目”。由于“新老项目”在增值税专票开具、金额计量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如果一旦施工企业处理不当,可能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的情况。
2.“营改增”前后项目的材料提供问题。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的主要材料会交由建设方进行购买,然后再通过调拨形式交付给承包方来使用。“营改增”以前,建设方需要将材料费计入承包费计税基础中一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建设方购买所需材料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交由建设方进行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将材料费计入施工方计税基础中,那么施工方需要按照“营改增”的要求,交纳11%的增值税。由此可见,如果在“营改增”之后,继续将材料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且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建设方,那么将导致施工方无票可扣,税收负担将大大提高,利润将明显缩水。鉴于此,在“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的材料费用如何划拨更为科学,这是整个施工行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3.施工企业的涉税业务难以顺利抵扣。面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浪潮,施工企业必须意识到自身很多成本项目是难以顺利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以人工成本为例,施工企业算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一,人工成本占比通常高达25%,而这部分人工成本是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同时,施工企业的原材料采购的过程中,一些规模较大的施工企业会将其他项目剩余的材料加以利用,而这部分材料也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也无法顺利进行抵扣。施工企业如果就地进行采购,会直接向当地材料供应商采购,由于这类供应商多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就难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也难以抵扣。
三、应对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的主要对策
1.重视“新老项目”所涉及进项税的规范处理。“营改增”之后,涉及到“新老项目”增值税处理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类,可供施工企业参考:一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但是材料费并没有付给供应商。“营改增”之后,才支付材料款,从而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二是“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采购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资产,但是未能当场开具发票,而是在“营改增”之后,才获得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税额同样不可以抵扣。三是“营改增”前,项目已经完工,但是在“营改增”之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继而收到工程款,这部分工程款继续按照3%缴纳营业税。四是“营改增”前,项目已经完工并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导致“营改增”后才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照3%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营改增”前后,带来了一系列新老项目交替出现的客观问题,施工企业在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执行分别采购、分别核算的原则,简单来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在新项目中进行抵扣的。
2.促进材料计量模式的优化,完善增值税链条。“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与建设方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过控制材料供应商或控制购买量的方式,来降低建设方直接提供材料的金额。此举一方面能够继续满足建设方对于材料质量、规格的要求,同时还能解决建设方提供材料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于施工企业的税收问题。除此之外,施工方在进行工程计量时,应当尽量不将建设方提供材料的价款计算在承包合同中。此种方式下,建设方抵抗购买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会对施工方产生影响,但是这种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施工方的收入金额,财务指标会受到影响。
3.完善财务制度,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之后,如果施工企业无法顺利取得合法、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将会有很多进项税额无法顺利得到抵扣,例如人工成本、材料费用等等。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较难取得的问题,税务主管部门可以在具体抵扣细则上专门设置一些政策,例如:对施工企业难以抵扣的人工成本,按照建筑劳务费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通过针对施工企业设置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抵扣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同时,施工企业也需要意识到向各个业务部门宣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意义,对专用发票的开具、领用等事项进行培训,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施工企业中全面推行“营改增”是一项长期工作,难以做到一蹴而就。“营改增”不仅关乎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建筑施工行业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施工行业进行税收改革是一项影响面极广的工作。因此有关部门仍需继续深入研究、论证“营改增”各项税收政策的科学性。与此同时,广大施工企业也应该从思想上接受税制改革的历史必然性,用积极的态度去推动自身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强化企业同内外部政策之间的联系,尤其需要重视同税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从而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各项要求。
参考文献:
[1]蒲燕.探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7:154-155.
[2]贾海俊.解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4,3:173-174.
[3]高利.“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4,1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