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科院校的法通识教育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ngpeng9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商科院校作为培养商务人才的基地,应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法通识教育是其有效的实现路径。法通识课的课程性质和开设对商科学生形成的法律意识和找法用法的基本技能具有重要意义;是开设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准备;法通识课的教学内容在范围上区别于法学通论和法律基础,其知识建构包容法律方法。
  关键词:法通识;部门法律;知识建构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78-02
  作者简介:陈绍松(1971-),男,仡佬族,贵州石阡人,法学博士,贵州商学院社科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学教育。
  教育的发展伴随学科分化的过程,当今学校教育分科越来越细,学生专业化素养增强的同时,知识的口径也有越来越小的可能和必然。重视通识课教学,培育学生作为人,作为社会细胞的基本知识构成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作为商科院校,在扎实的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着力抓好培育学生守规则和创新精神的知识和素质养成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通识课的课程性质和开设的意义
  “法通识”课程对商科学生的重要性,并未得到商科院校应有的重视。基于贵州商学院的学科建构而言,学校法学教育现状极其薄弱。现有统一开设的法律知识课程,没有一门及于全校学生的法律通识课(我国多数商学院都没有)。全校统一开设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部分教学系开设了一些部门法,如《经济法》、《行政与经济法》等部门性法律法规课程。这些课程的开设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律学习的重要,但并不能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不能承担起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的要求。
  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而言,尽管其明确指出,“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问题,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强调了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但是,其教学重心在于学生品德教育,法律基础部分教学内容非常单薄,并主要是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多是政治基础知识的贯彻,一如学者指出,“将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编为一门课程,这种教育首先是应对国家政治的需要”,不可能承担法律通识内容的教学任务。当然,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学校和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强化法律基础知识方面的讲解,而把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适当的压缩。这样的教材处理或许可以一定程度增厚法律常识性知识的传播,但并不能承担法通识的教学任务。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课是统一的教学大纲,是意识形态不能动的奶络;另一方面,就教师的知识素养而言,要求开设这门课的教师完成法通识教学任务是不敬畏学科之间专业素养的隔阂。
  就一些教学系开设的部门法律课程而言,这些专门的法律课程不能取代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要更好地对部门法律课进行教学,应该以法通识课的存在为前提,法通识课对于部门法律课的教学具有基础性意义。于此对法通识课的性质作简要叙述。
  法通识课从存在形式而言,既区别于法学通论课,也区别于法律基础课。相对于法学通论课,法通识课更注重规范法律知识的传播,即强调学生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而不强调学科理论存在的追问。比较于法律基础课,法通识课有更宽的学科范畴,除基础法律知识的内容外,它同样强调寻求法律知识的路径和解读法律规则的方法,即它可以包容法律方法论的知识谱系,就此而言,它是要解决“学生基本上不懂得如何发现法律问题”技能性教育。因此,法通识课是一门知道法律是什么的法律基础课,也是一门寻找法律路径的方法论课程。
  法通识课程在商科院校没有能够普遍开设。因此对开设这门课程的意义需要作必要的论证,以达成共识,促成这门学科在学校的创生。法通识课的意义可以从教学的两个方面得到认识。就学生而言,商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商务人才。除专业知识外,一个商务人才最需要的知识储备是法律规范性知识。这无论是从社会背景,还是从商务活动都可以很容易认识。法治中国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发展,使法律基础知识成为理性人必备的素养;商务活动频繁的交易活动需要起码法律意识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就学校建设而言,法通识课的存在一方面满足学校教学学科多样化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围绕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拓展具备学校特色的精品课程。法通识课立足于学生知识构成的健全,面向全校学生,符合学校作为商学院的知识体系。法学是商学院不可或缺的知识组成。
  二、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
  前文已述,不当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存在否定法通识课存在的意义;并谈及了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关系。指出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的基础性和专业性的关系。于此进一步阐明基础性与专业性不可互相取代的关系。
  商学院各教学系数量不同地开设了一些相关部门法律课,以服务于各专业人才培养的法律知识储备之需。因此,必须阐明,已经开设了部门法律课,是否还有必要开设一门法通识课。这需要释明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的功能差异,从而表明彼此不可替代的教学地位。法通识课与部门法律课程都服务于法律知识的培养,这是相同的教学功能。但它们不应该互相取代,它们有各自的功能目标。相比较而言,法通识课服务于法律学习工具性目标,侧重于培育学生形成对现行法规范形成全视角的概念性认识,初步具备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形成找法、用法技能性知识能力。部门法律课则立足于专业学习需要,作为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组成养分而存在,其内容依附于专业知识需要而各有差异。就知识构成而言,部门法律课程只介绍法律知识体系中一个局部。因此,部门法律课程教学是要培养学生与相关专业具有关联性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为了培育学生学习法律的能力,也不立足于法律制度体系认知法律。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在教学上表现为要有效地推行部门法教学,应以法通识课为基础。为说明这一关系,以作者所授《经济法》课程为例。   《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就其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中,以一个部门法而独立存在。但由于非法学专业的教学不是专业的法学教育,以学习法律知识为旨,为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这门课程,并未按照法律制度体系的划分确定学习内容,而在在“经济法”这处标题下,划入了民法、商法和社会法等部门法律类别的内容,这就要求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有前提性理解,才不至于在学习中犯方向性错误,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同时,在具体教学中,大量法律术语的使用(这是任何部门法律教学无法回避的语言困境),学生必须有必要的知识储备。否则,学生如果连“权利”、“义务”、“责任”、“诉讼”、“时效”这些最基础的概念都无法理解,教学的展开几乎寸步难行。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当然不必要求学生深刻理解作为专业法学教育的基础概念,但没有常识的认识,法律的学习并不能实现服务专业知识的目的建构。即使一个简单的法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一款)一个没有经过法通识教育的学生也难以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而一个有阅读法律基本技能,受过法通识课培养的学生,却很容易把握这个法条的基本内涵和适用方式和范围。这可以说明,法通识课有部门法律课程不能取代的存在意义。
  三、法通识课的学科知识建构
  前文已述,立足于商学院的法通识课程,区别于现有的法律基础课和法学通论课,是一门在内容上基于商学背景建构的新课程。要开设一门新的课程,两个基本条件必须满足:合格的教材与师资的保障。师资保障立足于商学院的人才制度,超出本文的论证。教材是教学得以展开的基础。尽管一门成熟的课程,如果有有经验和饱学的教师,即或暂时没有教材,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教学手稿,一边探索一边完成教学,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学科教学所需教材。但商学院不是专业的法律院校,没有大量的专业法学师资储备,难以实现这种没有教材基础的高素质师资需求。法通识课作为一门新课程,一旦开设将面向全校,不是一两个教师能单独完成,需要有一个教学团队。因此,合格的教材,是教学必备的基础性条件。
  因此要开设这门课程,必须有合格的教材。就现有市场上能够寻找的教材而言,一本现存的,符合商学院教学实际的合格教材很难能找到。合格教材的获得,必须通过商学院自身解决。立足于商学院商务人才培养目标,作者对商学院法通识课教学内容作如下简要设计。
  法通识课以培养学生树立基本法律意识,初步了解我国法律制度,具有理解和阅读法律法规的基本能力,能一般地找法、用法为教学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在教学内容上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和部门法律知识。
  法基础理论为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律知识作概念性准备。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自身特殊的概念体系。了解基础性概念,是入门的钥匙。但是,由于法学理论发展的丰富,决定了其概念体系的庞大,一门通识课只能在内容上有所取舍。就入门学习必不可少的元概念进行学习。这些概念包括权利、义务,法的渊源和效力,以及涉及权利救济的诉讼,代理等基本概念。
  “法律方法论是一门关于正确和公正地作出法律判断的学说。”作为一门通识教材,不必系统地介绍和探究作为学说的法律方法论。但是,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是要树立法治观念,找法、用法。要做到遇事找法,要学会正确地应用法律。法律应用是一种判断活动,是要断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在此过程中形成特有事件的法律判断,这是一个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素养才能有效完成的行为,因此,专业的法律问题必须求助于职业法律人,“真正的法律服务工作仍然要靠专业的律师才能胜任。”通识课能够承载的是,培养学生通过了解法律部门的基本知识,能够初步具备对不同法律问题对应不同部门法,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初步建构。并通过学习培养正确阅读和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内涵的能力,正确适用可类比的相似案例的能力。
  部门法律知识是法律知识的载体,也是法律学习者学习的一般对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已基本建成,就分类而言,七大部门法划分,是系统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要求。对部门法律体系各部门法在内涵和外延上形成基本认识,理解不同部门法律在性质上的区别,了解不同部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方式的功能差异,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也是法通识课的基本内容。此外,服务于商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需要,对部门法律体系中涉及法学部分的知识有所侧重,也是商学院法通识教育的必须,这一部分法律主要涉及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企业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2.
  [2]陈丙义.论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63.
其他文献
摘要:审判的历史源远流长,耐人寻味。从神明裁判到陪审团的审判,历经许多曲折,也不乏离奇。不论是对巫术的审判还是对动物、尸体和物品的审判,都一定程度地揭示了人类对未知的恐慌和企图掩盖罪恶的本能欲望,而审判的过程也成为了惩罚的一种公开形式。当然,从对神明裁判的盲从到运用陪审团审判方式弥补司法空缺,也是人类审判史跨越性的进步,是对寄希望于神明到自己掌握裁判是非对错权力的历史性发展。萨达卡特·卡德里所著《
摘要:我国对劳务派遣采取了严格的立法限制,但是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没有真正解决劳务派遣“三性”岗位规定的问题,其自身的模糊与冲突以及实施中“真派遣、假外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不断侵蚀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域外放松甚至取消劳务派遣适用范围限制的立法实践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在现实语境下,本文认为劳务派遣“三性”规定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实现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才能真正地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促进劳动力市场的
摘要:行政判例制度在行政法领域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两大法系所普遍接受,它符合行政法自身发展规律和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对我国而言,引入行政判例制度不仅是对世界法系融合趋势的回应,对于我国实现行政法治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判例;行政判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17-01  作者简介:石明(1990-),男,山东
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刑事审判实践中,‘是否悔罪’没有区别的被作为量刑情节被适用,对于那些发生在家庭内部(子女‘弑’杀父母,父母‘残虐’子女)、违背伦理道德的犯罪,实施犯罪的人所处的非共享环境对其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他们大多有着不寻常人的悲惨的成长经历,有着心理学意义上的病态心理,我们不应对他们有“对所犯罪行忏悔”的合理预期,如此情况下,如将他们的悔罪态度作为对其量刑的依据,那么我们一直呕心沥血所书写
摘要:近年来,由于民间借贷自身具有自发性、灵活性,而外部又缺少法律的制约,我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层出不穷,呈现出涉诉主体人数多、关系复杂,借款金额高、追逐高额贷款利息、非法借贷、借款人出庭率低、证据材料简单、案件久拖不决等等特点,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法院审理案件困难等情形,为了维护民间借贷市场良性的运转,有必要将民间借贷合同规范化,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关键词:民间借
摘 要:《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是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时不需要登记的规定。文章主要探析该解释第20条的理论依据及现存利弊。  关键词:司法解释;特殊动产;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25-02  作者简介:周迁凤(1992-),女,汉族,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
摘 要:如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身在发挥自身的各种优势的同时避免不了出现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这就要依靠经济法的规制。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特别是和市场经济最密切的经济动因,对经济法的完善,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经济法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60-01  作者简介:苏静
摘要: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明确提出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宣言,反腐的利剑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反腐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在依法治国的大趋势下,依法反腐逐渐深入人心,而刑法在依法反腐中至关重要。作为对反腐工作的回应,为促进反腐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刑法学界提出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对贪污腐败现象进行了重点关注。本文结合我国历来反腐经验,通过对草案反腐相关规定的分析,进而提出了刑法在反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能够更好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合和凝聚、维护和批判以及导向和动员作用。  关键词:意识形态;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99-01  作者简介:周敏(1986-)
摘 要:从民商法的学科体系角度出发,区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借鉴国外经验综合考虑,克服目前主要解释学说的不足,总结归纳出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方式,针对对外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仍要求担保人承担较高赔偿责任的方式,建议对《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正,以在债权人、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中,更好地保护公司合理利益。  关键词:公司;越权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