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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确定了我国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这一制度,既是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然而,在审计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思考、积极探讨,加以解决。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整改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审计监督。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不同,职责各异,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既不同于对政府部门的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又不同于经济责任相对比较确定的企业厂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也不同于配合政法部门查处违法违纪的专案审计。通过对新时期条件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法,从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多方面的,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特别是对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评价对象,缺乏一个较为系统、权威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使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指导,对违规违纪问题的严重程度、重大损失的判断缺乏依据,审计人员难以操作。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经济活动中很多内容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时很难区分哪些是直接责任,哪些是间接责任,哪些是主要责任,哪些是次要责任。三是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刚刚起步,有些领导干部接任时未对前任进行审计,不区分前后任的责任则难以评价现任的责任,而前任工作已时过境迁,难以评价。
(二)效益性审计有待逐步深化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既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又是对该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完成任务和目标的效益、资源使用和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出发点点是如何改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局限于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违犯财经法规责任方面的审计,效益性审计还没有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开展效益性审计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经济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应不断提高效益性审计的比重,因为它更能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从而更好的为组织部门任用、提拔干部提供了一个尺码。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效益审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审计,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重视效益审计。
(三)审计成果转化有待加强
当前各个地区都在逐渐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时间等因素,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先离任,后审计”的居多,这样容易产生组织部门的用人与审计脱节,削弱了审计监督职能。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先下达调任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公证人”,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原因无任何实际意义,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此外,在审计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也给审计人员核实取证带来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增加审计风险,也不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与执行,削弱审计监督的作用。
(四)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
经济责任的界定包括原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短期责任与长期责任等内容。在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界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二是如何界定党委和政府两个“一把手”的经济责任。有时领导干部本人并无违纪违规行为,即使任期内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常常也无从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有时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某些环节上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有时也常遇到推卸责任、很难界定个人所起作用的大小,致使责任难以区分等情况。另外,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即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迫究何种行政责任也无明确金额标准界定。这样,由于责任难以界定而产生的审计风险,往往就很难避免。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规范审计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是内容任期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点,更具有严肃性。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科学地制订评价范围、内容、标准、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所在。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类别,相应确定所需运用的具体评价指标,制定审计方案并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可以有效地防止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主观推理、判断,可以减少和避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发表不恰当的评价意见,防范审计风险。
(二)强化审计成果转化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组织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提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内容,从离任经济责任逐步转向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的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工作,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抓好落实,提高审计成果转化工作的时效性。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或提拔重用;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审计结果,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教育,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政纪处分的审计结果,应提请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提请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严重违法乱纪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应立案查处。
(三)科学界定经济责任
审计人员只有在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对领导干部作出适当的评价。首先要界定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领导干部除负责经济工作外,还要负责人事、行政、党建等方面的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审计人员仅需关注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责任,或与行使该职权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责任,这要求审计中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需要事先根据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来确定细化的标准。这样的系列指标应当涵盖财务和非财务两大方面,全面体现审计目标的根本要求。当然,在考察和评价时,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进行调整,并尽量剔除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以做到客观和符合实际。其次要界定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对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均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若领导干部没有尽其领导或管理责任时,下属部门或单位出现了问题,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整改对策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较高层次的审计监督。为了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不同,职责各异,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既不同于对政府部门的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又不同于经济责任相对比较确定的企业厂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也不同于配合政法部门查处违法违纪的专案审计。通过对新时期条件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提出解决方法,从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
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是多方面的,目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依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特别是对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的评价对象,缺乏一个较为系统、权威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使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指导,对违规违纪问题的严重程度、重大损失的判断缺乏依据,审计人员难以操作。二是审计评价的范围难以界定。经济活动中很多内容是普遍联系的,因而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时很难区分哪些是直接责任,哪些是间接责任,哪些是主要责任,哪些是次要责任。三是前后任的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刚刚起步,有些领导干部接任时未对前任进行审计,不区分前后任的责任则难以评价现任的责任,而前任工作已时过境迁,难以评价。
(二)效益性审计有待逐步深化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既是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审计的人格化,又是对该单位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完成任务和目标的效益、资源使用和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计,效益性审计的出发点点是如何改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局限于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违犯财经法规责任方面的审计,效益性审计还没有成为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题。开展效益性审计的直接目的是提高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经济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应不断提高效益性审计的比重,因为它更能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从而更好的为组织部门任用、提拔干部提供了一个尺码。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效益审计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审计,它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重视效益审计。
(三)审计成果转化有待加强
当前各个地区都在逐渐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时间等因素,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先离任,后审计”的居多,这样容易产生组织部门的用人与审计脱节,削弱了审计监督职能。现阶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先下达调任通知,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此种审计方式所起作用仅为新任领导摸清了家底,为被审计单位财务移交充当“公证人”,对离任者和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及任职去留原因无任何实际意义,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此外,在审计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也给审计人员核实取证带来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增加审计风险,也不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与执行,削弱审计监督的作用。
(四)经济责任界定难度大
经济责任的界定包括原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短期责任与长期责任等内容。在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界定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二是如何界定党委和政府两个“一把手”的经济责任。有时领导干部本人并无违纪违规行为,即使任期内单位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常常也无从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有时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某些环节上既有离任者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有时也常遇到推卸责任、很难界定个人所起作用的大小,致使责任难以区分等情况。另外,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即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但迫究何种行政责任也无明确金额标准界定。这样,由于责任难以界定而产生的审计风险,往往就很难避免。
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规范审计评价体系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是内容任期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点,更具有严肃性。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科学地制订评价范围、内容、标准、方法,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所在。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同时还应对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于定量评价标准,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科学地从数据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可以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类别,相应确定所需运用的具体评价指标,制定审计方案并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可以有效地防止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主观推理、判断,可以减少和避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发表不恰当的评价意见,防范审计风险。
(二)强化审计成果转化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成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组织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提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内容,从离任经济责任逐步转向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的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工作,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抓好落实,提高审计成果转化工作的时效性。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或提拔重用;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审计结果,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谈话教育,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政纪处分的审计结果,应提请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提请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严重违法乱纪的,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应立案查处。
(三)科学界定经济责任
审计人员只有在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对领导干部作出适当的评价。首先要界定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领导干部除负责经济工作外,还要负责人事、行政、党建等方面的工作,而经济责任审计决定审计人员仅需关注领导干部在行使经济职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责任,或与行使该职权有关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责任,这要求审计中要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其他责任需要事先根据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来确定细化的标准。这样的系列指标应当涵盖财务和非财务两大方面,全面体现审计目标的根本要求。当然,在考察和评价时,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进行调整,并尽量剔除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以做到客观和符合实际。其次要界定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对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均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若领导干部没有尽其领导或管理责任时,下属部门或单位出现了问题,应界定为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