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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救济体制,两者都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设计和价值追求。因此,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之研究实为必要。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研究
1.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工伤保险是一个转嫁工伤事故风险的过程,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支付给受害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涵义:一是享受待遇主体是因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二是赔付主体是特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是工伤保险是一种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从工伤保险的性质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逃避参加工伤保险将会面临民事的处罚甚至是担负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各种性质功能不同的保障制度构成,其中工伤保险也日益成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包含了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2.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工伤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它是行为人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的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担负工伤损害赔偿的标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必须有遭受工伤损害事实;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范畴研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学者们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探索时,提出了“三要件”与“四要件”之说,其中三要件包括行为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按照“四要件说”,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首先,行为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其次,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利后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再次,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与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最后,因果关系则是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侵权责任是私法范畴的概念,其功能在于填补受害者的损失。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人。当然,侵权责任的基础功能则在于对侵权损失的补偿,通过责令加害人承担各种各样的赔偿与恢复义务来威慑责任人,使之不敢再有相同的侵害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的功能。
2.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其旨在实现对被害人的利益的补偿。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八种。但当受害人遭受来自人身方面的损害时,其不仅应当承担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应当承担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
1.法律性质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隶属于侵权责任法体系,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传统私法。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工伤事故受害人本人及其供养的亲属等人的权益,弥补传统私法的局限性。
2、适用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虽有交叉重合之处,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侵权法律關系中的当事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要加害人实施的具体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得依此请求损害赔偿。
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简单来说,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两类,即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其中赔偿义务人又包括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人和对他人或者自己的物件造成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人。
在存在侵权行为的工伤事故中,法律关系至少存在三方主体,即受害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侵权责任人,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人又包括用人单位、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其他侵权第三人等多种主体。
4、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从赔偿范围来看,侵权责任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常规损失;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需要额外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公致残的,可以额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赔偿标准上来看,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损益相抵原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对工伤受害人的赔付不以其实际所受的损害为标准,而是在结合职工本人工资水平和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赔付标准,
5、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工伤保险赔付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加害人是用人单位、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还是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加害人均不得以无过错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工伤受害人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
[2]兰小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D],吉林大学,2013。
[3]安瑞鹏,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原玉红,(1995.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债与合同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一、工伤保险的基本范畴研究
1.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工伤保险是一个转嫁工伤事故风险的过程,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支付给受害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涵义:一是享受待遇主体是因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二是赔付主体是特定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是工伤保险是一种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从工伤保险的性质来说,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逃避参加工伤保险将会面临民事的处罚甚至是担负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由各种性质功能不同的保障制度构成,其中工伤保险也日益成为其中一项最重要的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包含了工伤康复与救助、工伤预防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2.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工伤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它是行为人承担工伤损害赔偿的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担负工伤损害赔偿的标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必须有遭受工伤损害事实;事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范畴研究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学者们在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探索时,提出了“三要件”与“四要件”之说,其中三要件包括行为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按照“四要件说”,我国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首先,行为违法性是指侵权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其次,损害后果是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利后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再次,主观过错是侵权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与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或过失的状态。最后,因果关系则是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侵权责任是私法范畴的概念,其功能在于填补受害者的损失。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人。当然,侵权责任的基础功能则在于对侵权损失的补偿,通过责令加害人承担各种各样的赔偿与恢复义务来威慑责任人,使之不敢再有相同的侵害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的功能。
2.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及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损害赔偿作为民法的重要制度,其旨在实现对被害人的利益的补偿。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八种。但当受害人遭受来自人身方面的损害时,其不仅应当承担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应当承担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比较
1.法律性质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隶属于侵权责任法体系,侵权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传统私法。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工伤事故受害人本人及其供养的亲属等人的权益,弥补传统私法的局限性。
2、适用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虽有交叉重合之处,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民事侵权法律關系中的当事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只要加害人实施的具体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得依此请求损害赔偿。
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简单来说,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两类,即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其中赔偿义务人又包括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人和对他人或者自己的物件造成损害结果承担责任的人。
在存在侵权行为的工伤事故中,法律关系至少存在三方主体,即受害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侵权责任人,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人又包括用人单位、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其他侵权第三人等多种主体。
4、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从赔偿范围来看,侵权责任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常规损失;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需要额外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公致残的,可以额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赔偿标准上来看,侵权损害赔偿遵循损益相抵原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对工伤受害人的赔付不以其实际所受的损害为标准,而是在结合职工本人工资水平和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固定的赔付标准,
5、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体系。工伤保险赔付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加害人是用人单位、受雇于同一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还是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加害人均不得以无过错作为免除自身责任的理由,工伤受害人均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文献
[1]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0。
[2]兰小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D],吉林大学,2013。
[3]安瑞鹏,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关系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原玉红,(1995.6-),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债与合同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