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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侦查活动围绕着发现并且固定证据而推进,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体现侦查人员办案水平,因证据收集固定过程中的瑕疵行为导致证据无效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证据收集固定,使侦查人员发现固定侦查证据的意识和技能有所提升,以适应法律规定对于证据要求的提高。
关键词:发现固定;侦查证据;证据意识
对于侦查办案来说,收集证据是刑事侦查人员的基本功,也是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办案中,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刻将证据的收集、核实和完善作为办案的中心环节。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么是发现不了有用的证据,要么是发现了有用的证据因缺乏固定和保护措施而使证据失去证明价值。为此,我们有必要在此讨论一下在侦查办案中如何发现、固定侦查证据。
一、侦查证据的重要性
侦查证据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在推进。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证据为正义的基础,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的”。[1]作为侦查机关,它是整个司法程序开始运行的第一道关口,对证据收集和固定的完善程度在某些方面影响了后续的司法进程,进而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由于刑事案件一般引发的是公力救济,所以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来说,其初期权利的平衡与利益的维护完全由公安机所撑控,而这样一个角色要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依靠证据。由于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证据至关重要体现在它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依此能够对案件作出正确判断,而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又在于能否正确的收集和固定证据。侦查实践中有些案件最终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证据收集不全面或者固定方式方法有问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客观真实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更需要全面、真实、可靠的证据。侦查人员只有树立起全案证据意识,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注重证据收集、固定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使证据经得起推敲和质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二、如何发现、固定侦查证据
2012年3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和方法取得的证据确立了强制排除规则,面对立法上的改变,侦查人员必须改变传统侦查观念,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全案侦查理念,在证据的发现和固定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及时、全面、细致地发现、固定侦查证据
(1)所谓及时发现证据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去发现、寻找证据。证据固定的完整程度与是否及时进行发现成正比。如现场勘查中,由于现场具有一定的时空性,要求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否则,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现场可能破坏,证据可能灭失。
(2)细致主要是指在证据发现过程中要细心,固定证据的时候要仔细,不能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发现可疑证据,或者是已经发现了案件证据而由于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的不仔细而使证据在固定过程中受到破坏,最终影响到了证据的使用。
(3)所谓全面就是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相应地会形成各种证据,只有全面地收集案件留下的各种证据,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全部细节。
2.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发现、固定证据
按照当前我国刑法关于罪名构成的四要件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证明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是何人所为,进行犯罪的目的和情节是什么,对受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有无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所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也就围绕着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进行。对于刑事诉讼层面的证据的完整性而言只有具备了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证据就可能因相互间缺乏联系而失去证明力。
3.固定的证据要能形成证据链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案件能够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用以定罪的主要犯罪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如果仅收集到有罪证据,但依靠这些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情况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我们必须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作收集其他证据的桥梁和媒介,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加强收集其他种类的证据,使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从而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此外,我们在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得出查证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这样唯一的结论,不会有其他的可能性。
三、发现、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增强办案人员证据发现、固定的意识和能力对于侦查证据的获得具有重要意义
如对于现场证据的发现和提取,不只是现场勘查人员的工作,而是参与到案件侦破的每一个人员都应树立证据意识,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责任心,充分利用现场还比较新,遗留痕迹物证还比较明显,现场目击者还未离开等有利条件,充分发掘有用证据,采用相应的方法及时固定保全。
2.因侦查人员不能很好的掌握证明标准,使证据质量下降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对于我们收集的有些证据,其中加入了大量无关事实,这与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对法律的理解有关,不能很好的掌握证据充分的“度”以至于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关于如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学习。
3.专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以免错过保存期限或者人为原因至使证据无法收集
对于需要在其他单位或者场所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视频资料或者影像材料时,我们一定要派专人并且急时去收集,以免错过保存期限或者人为原因至使证据无法收集。如在某小区的监控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抢劫嫌疑人的影像,此时虽然没有抓到该名犯罪嫌疑人,但我们对于此项证据一定要收集,而不能认为不重要不予收集或者指令保安等人员自行存储。
参考文献:
[1]曾菲.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的一些思考[J].学理论,2009(15)
[2]崔敏.刑事证据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86
作者简介:
汪富平(1984~),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警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关键词:发现固定;侦查证据;证据意识
对于侦查办案来说,收集证据是刑事侦查人员的基本功,也是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高低的具体体现。办案中,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时刻将证据的收集、核实和完善作为办案的中心环节。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么是发现不了有用的证据,要么是发现了有用的证据因缺乏固定和保护措施而使证据失去证明价值。为此,我们有必要在此讨论一下在侦查办案中如何发现、固定侦查证据。
一、侦查证据的重要性
侦查证据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侦破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在推进。英国法学家边沁认为,“证据为正义的基础,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的”。[1]作为侦查机关,它是整个司法程序开始运行的第一道关口,对证据收集和固定的完善程度在某些方面影响了后续的司法进程,进而影响到了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由于刑事案件一般引发的是公力救济,所以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来说,其初期权利的平衡与利益的维护完全由公安机所撑控,而这样一个角色要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就必须依靠证据。由于证据证明的是“已经发生的具体事件”,证据至关重要体现在它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依此能够对案件作出正确判断,而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又在于能否正确的收集和固定证据。侦查实践中有些案件最终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证据收集不全面或者固定方式方法有问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客观真实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更需要全面、真实、可靠的证据。侦查人员只有树立起全案证据意识,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注重证据收集、固定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使证据经得起推敲和质证,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二、如何发现、固定侦查证据
2012年3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和方法取得的证据确立了强制排除规则,面对立法上的改变,侦查人员必须改变传统侦查观念,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全案侦查理念,在证据的发现和固定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及时、全面、细致地发现、固定侦查证据
(1)所谓及时发现证据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去发现、寻找证据。证据固定的完整程度与是否及时进行发现成正比。如现场勘查中,由于现场具有一定的时空性,要求侦查人员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否则,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现场可能破坏,证据可能灭失。
(2)细致主要是指在证据发现过程中要细心,固定证据的时候要仔细,不能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发现可疑证据,或者是已经发现了案件证据而由于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的不仔细而使证据在固定过程中受到破坏,最终影响到了证据的使用。
(3)所谓全面就是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相应地会形成各种证据,只有全面地收集案件留下的各种证据,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全部细节。
2.围绕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发现、固定证据
按照当前我国刑法关于罪名构成的四要件通说,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证明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是何人所为,进行犯罪的目的和情节是什么,对受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有无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等,所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也就围绕着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进行。对于刑事诉讼层面的证据的完整性而言只有具备了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才是完整的证据,否则证据就可能因相互间缺乏联系而失去证明力。
3.固定的证据要能形成证据链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案件能够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用以定罪的主要犯罪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相关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如果仅收集到有罪证据,但依靠这些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存在的情况同样不符合起诉条件。我们必须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当作收集其他证据的桥梁和媒介,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再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加强收集其他种类的证据,使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从而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此外,我们在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得出查证的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这样唯一的结论,不会有其他的可能性。
三、发现、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增强办案人员证据发现、固定的意识和能力对于侦查证据的获得具有重要意义
如对于现场证据的发现和提取,不只是现场勘查人员的工作,而是参与到案件侦破的每一个人员都应树立证据意识,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责任心,充分利用现场还比较新,遗留痕迹物证还比较明显,现场目击者还未离开等有利条件,充分发掘有用证据,采用相应的方法及时固定保全。
2.因侦查人员不能很好的掌握证明标准,使证据质量下降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对于我们收集的有些证据,其中加入了大量无关事实,这与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对法律的理解有关,不能很好的掌握证据充分的“度”以至于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关于如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学习。
3.专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以免错过保存期限或者人为原因至使证据无法收集
对于需要在其他单位或者场所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视频资料或者影像材料时,我们一定要派专人并且急时去收集,以免错过保存期限或者人为原因至使证据无法收集。如在某小区的监控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抢劫嫌疑人的影像,此时虽然没有抓到该名犯罪嫌疑人,但我们对于此项证据一定要收集,而不能认为不重要不予收集或者指令保安等人员自行存储。
参考文献:
[1]曾菲.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的一些思考[J].学理论,2009(15)
[2]崔敏.刑事证据学[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86
作者简介:
汪富平(1984~),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警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