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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与社会发展阶段紧密联系,也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密切相关。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应当尊重律师个人的选择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人为设置障碍阻止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律师业健康发展。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该正确引导并规范律师事务所发展,让市场资源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