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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44-01
摘 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丧失或泄漏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损失,建立商业秘密的风险防范机制,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企业商业秘密屡遭侵犯。
关键词 商业秘密 风险 风险防范机制
从古到今,商业秘密都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之间窃取与反窃取商业秘密的“战争”愈演愈烈。丧失或泄漏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损失,建立商业秘密的风险防范机制,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企业商业秘密屡受侵犯的现实。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分析
从目前来看,企业商业秘密流失和被侵害的风险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对其商业资讯采取保密措施。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对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资讯缺乏保密意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使他人轻而易举地获得和利用这些资讯牟利。这种情况下,这些资讯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因而不能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
(二)企业人员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
现代企业中,员工的流动性大,是造成了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原因。特别是掌握着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容易成为其他企业窃取商业秘密的一个突破口,通过高薪或高职位诱惑他们跳槽,以便带来全新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还有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辞职后,利用其已掌握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
(三)商业秘密被盗取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文件、存放场所管理力度不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量也没有加以限制,以致商业秘密常以两种形式流失: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位之便,窃取所在单位的秘密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二是企业外部人非法窃取商业秘密。
(四)商业交往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在商业交往中,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的危险源是多方面的。例如,含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产品销售后,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专利许可使用后,被许可人在使用中获得商业秘密;在商业谈判中,因合作计划或谈判要价的需求,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对方,而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擅自将商业秘密告诉第三人。
二、企业商业秘密风险防范对策
虽然企业商业秘密有法律风险相伴,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能够及早认识到法律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将法律风险减到最低。
(一)强化商业秘密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不仅管理层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全体员工也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要让员工知道哪些是商业秘密、怎样保护商业秘密、以及侵害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每个员工树立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商业秘密。
(二)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无保密措施会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胜败的关键,因此,企业应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等级,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保存商业秘密的文件已经上锁;(2)储存商业秘密的软件应设置密码并经常更换;(3)保存商业秘密的場所有警卫、围墙等;(4)废弃的商业秘密的物件或文件应予以销毁;(5)为商业秘密指定特定的监护人员并严格限制接近商业秘密的人数;(6)限制知情人员只知道商业秘密的一部分。
(三)建立内部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机制
针对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商业秘密,致使商业秘密流失的现象,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商业秘密的流失:(1)对相关人员的品行、履历、言行举止等进行细致的考察,选择有优秀品德和守口如瓶的人员管理商业秘密;(2)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特定信息告知雇员,随时提醒其保守秘密的义务;(3)让雇员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4)在与雇员的合同中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5)企业之间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限制因员工跳槽而泄露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建立严密的安全防卫制度
建立严密的安全防卫制度是防范企业以外人员盗窃商业秘密的基本措施之一,其内容主要有:(1)限制竞争者进入公司,特别是有商业秘密的场所;(2)对来访者进行登记,并禁止来访者录像或摄影;(3)加强内部监控,对重要区域,通过现代先进的技术进行严格的监控。
(五)加强商业交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有时必须对外透漏某些商业秘密,如介绍商品的性能和特征、出示产品样本,此情形下有必要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还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结合起来,从而获得法律有期限的硬性保护,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郑璇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摘 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丧失或泄漏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损失,建立商业秘密的风险防范机制,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企业商业秘密屡遭侵犯。
关键词 商业秘密 风险 风险防范机制
从古到今,商业秘密都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正是由于商业秘密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企业之间窃取与反窃取商业秘密的“战争”愈演愈烈。丧失或泄漏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损失,建立商业秘密的风险防范机制,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企业商业秘密屡受侵犯的现实。
一、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分析
从目前来看,企业商业秘密流失和被侵害的风险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缺乏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可见,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对其商业资讯采取保密措施。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对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资讯缺乏保密意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使他人轻而易举地获得和利用这些资讯牟利。这种情况下,这些资讯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因而不能得到商业秘密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
(二)企业人员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
现代企业中,员工的流动性大,是造成了商业秘密流失的最主要原因。特别是掌握着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容易成为其他企业窃取商业秘密的一个突破口,通过高薪或高职位诱惑他们跳槽,以便带来全新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还有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辞职后,利用其已掌握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
(三)商业秘密被盗取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相关文件、存放场所管理力度不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量也没有加以限制,以致商业秘密常以两种形式流失:一是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位之便,窃取所在单位的秘密自己使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二是企业外部人非法窃取商业秘密。
(四)商业交往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在商业交往中,导致商业秘密丧失的危险源是多方面的。例如,含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产品销售后,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专利许可使用后,被许可人在使用中获得商业秘密;在商业谈判中,因合作计划或谈判要价的需求,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对方,而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擅自将商业秘密告诉第三人。
二、企业商业秘密风险防范对策
虽然企业商业秘密有法律风险相伴,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能够及早认识到法律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将法律风险减到最低。
(一)强化商业秘密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不仅管理层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全体员工也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要让员工知道哪些是商业秘密、怎样保护商业秘密、以及侵害商业秘密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每个员工树立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商业秘密。
(二)加强商业秘密的管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无保密措施会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胜败的关键,因此,企业应首先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等级,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保存商业秘密的文件已经上锁;(2)储存商业秘密的软件应设置密码并经常更换;(3)保存商业秘密的場所有警卫、围墙等;(4)废弃的商业秘密的物件或文件应予以销毁;(5)为商业秘密指定特定的监护人员并严格限制接近商业秘密的人数;(6)限制知情人员只知道商业秘密的一部分。
(三)建立内部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机制
针对企业员工跳槽或自立门户,带走商业秘密,致使商业秘密流失的现象,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范商业秘密的流失:(1)对相关人员的品行、履历、言行举止等进行细致的考察,选择有优秀品德和守口如瓶的人员管理商业秘密;(2)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特定信息告知雇员,随时提醒其保守秘密的义务;(3)让雇员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4)在与雇员的合同中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责任;(5)企业之间签订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限制因员工跳槽而泄露商业秘密,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建立严密的安全防卫制度
建立严密的安全防卫制度是防范企业以外人员盗窃商业秘密的基本措施之一,其内容主要有:(1)限制竞争者进入公司,特别是有商业秘密的场所;(2)对来访者进行登记,并禁止来访者录像或摄影;(3)加强内部监控,对重要区域,通过现代先进的技术进行严格的监控。
(五)加强商业交往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有时必须对外透漏某些商业秘密,如介绍商品的性能和特征、出示产品样本,此情形下有必要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并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还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结合起来,从而获得法律有期限的硬性保护,更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郑璇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戴永盛.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