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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日趋恶化,重大污染事件屡有发生,已然威胁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的不足,是导致生态环境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当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让法治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重要的保障。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034-01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十八大以来更以专章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勾勒出“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在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明确了一个思路,即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法治,以其独有的规范性、程序性、稳定性、可诉性、公开性与强制性,给予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决定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对生态环境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最严厉制裁,才能遏制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从无到有,从理念到实践,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当前的法治保障依然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这固然与我国复杂的国情、严峻的生态环保形势息息相关,但需要正视的是,我们的法治本身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缺乏正确的理念指引。如今的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财富不断累积,但是人民群众也正在经受着伦敦61年前经历过的梦魇--笼罩全国的雾霾,雾霾成了近年两会全国人民最关心的话题。为什么别的国家已经走过的岔路我们却仍然无法避免?为什么这样的污染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究其原因,正是我们的价值观出了问题,我们没有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只是存在于纸上,存在于政府文件上,并没有深入脑海成为我们的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当前,生态法治理念和法治保障缺乏,致使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故而举步维艰。英国在经历了伦敦雾霾之后,制定《清洁空气法》,依法治理大气污染,经历了多年才渐有成效,他们解决问题的思路,正是以法治促进生态的治理和建设,他们痛定思痛之后确定的生态法治理念,正是我们缺乏并需要借鉴的。
二是法律体系不尽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森林草原、土壤、动植物资源、山脉草原、海洋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但是,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写入了党章,成为了重要的执政理念,但是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却没有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缺失,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得到根本的法律保护。宪法也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这种缺失导致公民参与的缺失,也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国环境资源领域欠缺全国人大制定的统率全局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一部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法,其效力等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相同,不具备总领全局的纲领性、指导性作用。生态环保基本法律的欠缺,会导致相关立法的混乱与无序,使得生态法治无法从根本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理念,立法内容本身存在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到位。
三是环保执法、司法缺位。我国的立法本身确实存在许多的问题,但是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生态法治的保障作用也能得到极大的发挥,遗憾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不严,司法缺位,导致现行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如《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就已经颁布实施,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监督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时至今日,空气质量比之当初更加糟糕,雾霾横行。许多法律执行力度太小,处罚宽松,形成了所谓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荒谬局面。另外,执法主体的结构也不甚合理,执法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利益时一哄而上,有难题时一哄而散,互相推诿。
四是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行政力量的强制,更需要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当前,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比较低,普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当生态环境污染没有损害自身利益时,莫不关心。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和监督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缺失了一大块,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展开。
结束语
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在探索前进之中,在法治保障方面存在问题并不可怕。我们必须要发现问题,正视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逐步加强生态文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J],《法学杂志》,2014年第5期。
[2] 刘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治理途径》[J],《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1期。
[3] 蔡守秋 敖安强.《生态文明建设对法制建设的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1期。
[4] 孙益国 丁乐超.《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3年1期。
[5] 王树义 周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一雄(1991-),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2-0034-01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十八大以来更以专章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勾勒出“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在中央政治局就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明确了一个思路,即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法治,以其独有的规范性、程序性、稳定性、可诉性、公开性与强制性,给予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决定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对生态环境予以最严格的保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最严厉制裁,才能遏制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从无到有,从理念到实践,已经迈出了一大步,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当前的法治保障依然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这固然与我国复杂的国情、严峻的生态环保形势息息相关,但需要正视的是,我们的法治本身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缺乏正确的理念指引。如今的中国,经济迅速发展,财富不断累积,但是人民群众也正在经受着伦敦61年前经历过的梦魇--笼罩全国的雾霾,雾霾成了近年两会全国人民最关心的话题。为什么别的国家已经走过的岔路我们却仍然无法避免?为什么这样的污染依然存在甚至更加严重?究其原因,正是我们的价值观出了问题,我们没有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只是存在于纸上,存在于政府文件上,并没有深入脑海成为我们的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当前,生态法治理念和法治保障缺乏,致使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故而举步维艰。英国在经历了伦敦雾霾之后,制定《清洁空气法》,依法治理大气污染,经历了多年才渐有成效,他们解决问题的思路,正是以法治促进生态的治理和建设,他们痛定思痛之后确定的生态法治理念,正是我们缺乏并需要借鉴的。
二是法律体系不尽完善。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环境保护法以及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森林草原、土壤、动植物资源、山脉草原、海洋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已基本具备。但是,我国生态文明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缺乏对生态文明内在要求的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写入了党章,成为了重要的执政理念,但是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却没有体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缺失,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得到根本的法律保护。宪法也缺乏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这种缺失导致公民参与的缺失,也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我国环境资源领域欠缺全国人大制定的统率全局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一部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单行法,其效力等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相同,不具备总领全局的纲领性、指导性作用。生态环保基本法律的欠缺,会导致相关立法的混乱与无序,使得生态法治无法从根本上起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理念,立法内容本身存在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到位。
三是环保执法、司法缺位。我国的立法本身确实存在许多的问题,但是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生态法治的保障作用也能得到极大的发挥,遗憾的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不严,司法缺位,导致现行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已经制定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如《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就已经颁布实施,其对大气污染的防治监督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时至今日,空气质量比之当初更加糟糕,雾霾横行。许多法律执行力度太小,处罚宽松,形成了所谓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荒谬局面。另外,执法主体的结构也不甚合理,执法主体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和协作配合,有利益时一哄而上,有难题时一哄而散,互相推诿。
四是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行政力量的强制,更需要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当前,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比较低,普遍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当生态环境污染没有损害自身利益时,莫不关心。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公众参与和监督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致使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力量缺失了一大块,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展开。
结束语
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还在探索前进之中,在法治保障方面存在问题并不可怕。我们必须要发现问题,正视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逐步加强生态文明相关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样才能更加有力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吕忠梅.《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思考》[J],《法学杂志》,2014年第5期。
[2] 刘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治理途径》[J],《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1期。
[3] 蔡守秋 敖安强.《生态文明建设对法制建设的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1期。
[4] 孙益国 丁乐超.《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3年1期。
[5] 王树义 周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治》[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一雄(1991-),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