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退休制度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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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当前关于退休制度的立法,更多的关注退休的义务属性,而忽视退休的权利属性。且基于对退休制度权利属性的忽视,导致法定强制退休制度“一家独大”,自愿退休制度发展缓慢。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分析退休制度的改革发展方向。
  关键词:退休权;退休制度;博弈
  一、“退休权”界定的理论缺失
  学界对于退休制度本身的争论往往是源于理论基础的缺失,一方面是对于退休制度本身内涵的不明确,另一方面是对退休制度当属权利亦或义务的观点分歧。对于前者,我认为“退休”一词本身包含了“退”和“休”两层含义,重点在于对“退”的理解,“休”事实上是“退”的应有之意。基于此,郑尚元教授指出“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可见,退休制度事实上应当对退休行为和退休事实进行区分,与退休行为相对应的是依法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与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两部分。在此意义上认为,退休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资格和待遇,主要包含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与享有退休待遇的权利。
  二、明确退休制度的权利属性:退休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一)塑造退休权的理论依据
  从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第四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可以发现,退休自始为一项权利。特别是1982年《宪法》,将获得物质帮助权的主体扩展至全体公民,并将劳动者的退休制度以独立条文进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国家通过退休法律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退休是劳动者区别于普通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本质上是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宪法规定的权利,属于社会权之一。此外,一般认为社会权构成了社会经济权利的本质内涵。而社会经济权利是在宪法领域对人们在经济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涵盖退休权。社会经济权利不仅仅包括社会权的内容,还包括传统的自由权的内容,以及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的内容。
  (二)重视退休自由权
  退休自由权意味着劳动者有权选择退出劳动领域的时间,相关规定在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所体现,且看似形成了一个有关退休自由的紧密的逻辑链。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反观国家对于法定退休制度的,无论是从条文数量,还是体系构建上都更为强势,使得自愿退休的条文规定形同虚设,并未发挥实际作用。并且,在退休自由权的保障中,与劳动者的退休自由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有两种,第一是消极义务,即不干涉劳动者的退出时间,第二是保护性义务,即为劳动者的权利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这也应当是构建自愿退休制度的核心落脚点。
  三、自愿退休制度与强制退休制度的博弈
  (一)社会效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协调
  基于社会效益的考量,社会的发展需要劳动力,需要注入新鲜活力,因此需要规定到龄劳动者的退出机制。但是,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经济效益的获取,依赖于劳动者对于是否退休的自由选择权。事实上,以自愿退休制度为原则,规定劳动者行使退休自由权的年龄标准,辅以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强制退休机制,应当说既能够保障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又能够确保不适格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实现社会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效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协调。
  (二)对强制退休理论基础的审视
  “代际公平”理论和以“实质公平”为核心的企业员工计划理论,可以说是支撑强制退休制度的两大基石。其中,以退让理论为核心的“代际公平”理论实则强调了必须在特定的部门或领域中适用,而不能一概适用,并不足以支撑强制退休制度存在于所有就业领域的合理性。而企业员工计划理论非但不能为强制退休制度提供正当的理论基础,反而阐明了企业需对退休人员尽保障义务,也不足以支撑强制退休制度的合理性。
  (三)强制退休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自愿退休制度的补充
  无论是退让理论,还是企业员工计划理论都无法支撑强制退休制度在所有就业领域的适用。反而,在某种意义上,强制退休理论可作为理论遗产,去限制和补充自愿退休原则。具体而言,立法者应放弃在立法中规定强制退休,用人单位也不可将60岁或65岁作为安全的让雇员退休的原因。对于退休制度应当遵循自愿退休的原则,同时规定行使退休选择权的合理年龄,并辅以强制退休理论的限制,如立法者可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特殊职业、特殊部门、或该特定职业就业形势的考量,可以推行合法、合理的退休年龄计划,并保障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
  四、对现行退休制度的重塑
  首先应当明确,退休权的行使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应当有所限制。立法者应当废除对于强制退休年龄的规定,并规定劳动者行使退休自由权的年龄标准。只有达到的一定的年龄要求,才涉及劳动者选择退休或者不退休的权利,对于达到一定年龄并选择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健康状况报告等材料,以确保其能够继续胜任相应的工作。其次,由于特殊行业的特殊要求,例如军队、高危工作者、技术工种等职业,以及就业形势严峻的行业,立法者所规定的行使退休自由权的年龄即为法定退休年龄,这是出于对劳动者负责的考虑,超过一定的年龄,在特定领域极易发生劳动者劳动能力与职业要求不匹配的情况。当然,退休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定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更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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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组,姜春力.我国退休制度历史、现状和挑战——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研究之一[J].经济研究参考,2015(04).
  作者简介:
  鄒蕴(1993.5~ ),男,汉族,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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