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计算机汉字的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anshan0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计算机汉字作为信息时代的特殊产物,在人们生活中普遍使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其的可版权性。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侵犯计算机汉字开发者权利的现象,其可版权性问题亟需加以解决。本文试从计算机汉字的属性、特征,著作权客体、可版权性以及侵权认定进行分析,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寻找救济途径。
  关键词 计算机汉字 美术作品 可版权性 侵权认定 实质性相似
  作者简介:赵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0-02
  一、案例引入: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软件纠纷案
  2003年5月,原告方正公司起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文星)等侵犯了其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潍坊文星“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仅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本案是我国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诉讼第一案,关于计算机汉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决是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里程碑。此判决顺应了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扩展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客体范围,并为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方法。
  二、著作权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分为了九类,但并没有明确计算机汉字的归属。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客体的研究和分析,认为可以把计算机汉字视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计算机汉字与传统字体相比,是一种数字化的汉字;而且计算机汉字的载体是计算机数字库,并且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从计算机汉字设计原理来看,它一般是将纸面上的手写汉字进行扫描,通过修字、数字化拟合等环节,整合成库,再组织和转换成不同编码以及不同格式的字库,成为计算机字库中的汉字。由此可见,计算机汉字是对设计者美术作品的直接运用,它的创作过程尤其是设计汉字手稿的过程是构思和创意的集合,融入了设计者的创造性劳动,是智力的成果。
  三、计算机汉字可版权性
  计算机汉字划为美术作品的范畴在学界已经无过多争议,然而其是否可获得著作權法的保护说法各一,大多主张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的要点为计算机汉字是否具备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性要件。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复制性”一般被看作是作品的属性之一,因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通常都是可以复制的。而可版权性是从“独创性”这一标准判定。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是区别作品的重要标志,同时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吴汉东先生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独立构思的;独创性是作品的属性;作品不是或者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剽窃、抄袭或者篡改他人的作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为作者自己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而来的。
  计算机汉字作为美术作品,具有美术作品的一般属性。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区别于其他美术作品的差异性,或者说独创性就是独立创作加上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也即指作品的个性。它并不要求美术作品必须有新颖性、排他性以及作者必须有创作意图,例如作者因手抖导致颜料洒落形成的图案只要具备独创性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总之,只要美术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不是摹仿或者抄袭他人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相似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计算机汉字的载体是计算机数字库,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共包括三个阶段,十四个步骤。
  第一阶段为创意及设计。(1)熟悉国家标准(如GB2312~80)。计算机字库主要以公有领域中的国家标准公布的印刷字体为创作基础。(2)根据用户需要或者市场需求来选择字体特征和设计风格。(3)统一创作构思和制作程序,产生少量基本的设计字稿。(4)字稿定型,即字体厂商购买字稿或者字体设计人员创作,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完成字稿。第二阶段为字体数字化。(5)通过计算机扫描字稿。(6)进行字形数字化拟合。(7)拟合后的人工修字。(8)计算机的数字化独立造字。(9)符号库搭配。(10)Hint指令处理和调整。(11)对字型进行逐一质检。第三阶段为字库产品最终成型。(12)将所有字型整合成字库。(13)对产品进行测试。(14)对字库产品进行商品化包装。
  由计算机汉字的创作过程可以得知,无论是字体作品还是字库软件的完成,都需要经过作者的仔细筛选、设计以及综合。字型设计更需要专业的字体设计师依据字型对汉字的结构特点、风格和笔形特点进行创意。在不小于1英寸的正方形格内书写或描绘出清晰、光滑、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在创作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更体现了作者在思想表达方式的形成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正是这种创造性使计算机汉字和数字库具有了著作权的基本属性。
  在本案例中,法院经过调查得知,方正公司在创作完成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创造性劳动,此种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计算机字库中的计算机汉字是由方正公司独立创作而成的关于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其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又可被计算机加以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应受该条例的法律保护。因此,方正公司是方正兰亭V4.0字库的作者,对字库中的文字字型以及由这些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构成的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   四、计算机汉字侵权认定
  由方正公司提起的三起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的诉讼,即方正公司诉潍坊文星等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方正诉暴风雪公司《魔兽世界》游戏字体侵权案以及方正诉保洁公司商品字体侵权案,主要是剽窃、非法复制和超授权使用这三类侵权行为。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众多侵犯计算机汉字和计算机数字库的行为,尤其是超出授权使用范围的侵权行为。因为很多人会无意或者有意地会在网页、企业标识、商品包装、广告设计和注册商标上使用字库中引人注意的字体,因此计算机汉字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件巨大的工程。而且社会界有很多消极观点的存在也阻碍了著作权法对其的保护。部分平面法律界人士和设计师认为字体厂商的知识产权维权是对汉字的垄断。另外,计算机数字库汉字作为美术作品或版权保护的观点在实践上难以被市场接受,包括一些跨国公司在内的字体商业用户。这就需要用法律进行具体化和完善化的规定或通过案例判决来保护被侵权人权益,树立人们对计算机汉字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减少对计算机汉字的侵权行为,这样才可以使计算机汉字的创作者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从而激励人们的创作,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关于计算机汉字侵权的认定,我们必须采取谨慎和公正、公平的态度,认真分析比较两个作品,从而进行判定。和其他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样,计算机汉字著作权侵权认定中需要着重判定被侵权的字体作品是否具备原创性,以及和“被控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之间是否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对“被侵权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进行比对时,首先要判断“被侵权作品”是否处于公共领域,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计算机汉字而言,信息时代经常使用的具有稳定风格特征的黑体、宋体、楷体等基本汉字字体应该处于公共领域,可以允许人们自由使用,这样有利于人们在基本字体的基础上进行新设计和新创造;而一些特殊的包含设计者巨大创造性劳动和个性的字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静蕾体、倩体等。
  计算机字体是指以线条等各种方式构成的具备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判断两种字体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处时,可以从艺术性和技术性来进行比较。从艺术性方面来说,主要从整体上来比较字体设计呈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和风格。因此需要由具备较丰富的字体构造及美术设计相关的知识的专家从总体上予以判断。从技术性方面来说,主要需要比较字母或文字的筆画数、笔画以及部件及其位置关系等相关要素,这大多借助坐标法和重叠法等技术手段进行。
  针对两种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进行判定,我认为可以采用汉德法官在Nichols案中所提出的抽象测试法,概括而讲,就是通过抽象提炼的方法将作品分为层次不等的思想和表达,如果两种作品相似的地方属于较高层次的思想,这种相似就不是实质性的,但如果两种作品相似的地方属于较低层次的表达,则有可能被认为具备实质性相似。就运用抽象测试法来分析本案,第一步是抽象层次,在其内必然会有一个不再受版权保护的临界点,分析计算机汉字,将其中的每一个层次分离,包括技术层面、艺术层面和思想层面的;第二步是过滤,当“被侵权作品”的抽象层次确定后,从抽象转为具体,将可受保护的表达与不可受保护的分离,应当审查每一抽象层次上的表达因素,以确定它们在这个层面上是否属于思想观念,以及是否属于由效率所支配的因素,是否属于来自公有领域的因素,是否属于由外部因素所支配的因素,过滤这些因素之后,剩下的就是应该获得版权保护的表达;第三步是比较,过滤剩下的东西就是著作权法应该保护的表达,将两项作品进行比较,如果仅对受著作权保护的字体进行一些简单的拉伸、旋转、放缩或颜色改变,应属于“实质性相似”,但如果在笔形、笔画、结构和风格上存在较多改变,即便这些改变从某种字体设计的部分元素进行了相应的借鉴,也不应被轻易认定成“实质性相似”。
  在本案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从方正字库及其后推出的文星字库中相对应的字体里面各抽取了102个相同汉字予以比较,最终的鉴定结果是:两者的“仿宋字体”、“报宋字体”等共12款字体的坐标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者基本重合。这显然证明了文星2000对方正计算机汉字的著作权内容的复制权的侵害,应该对方正公司进行损害赔偿。
  五、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判定计算机汉字具有美术作品的一般特性,当其具备了我国可版权性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时,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我们必须看到计算机汉字和计算机数字库的区别所在,计算机汉字属于美术作品,而数字库是计算机软件,因此,获得正版的数字库软件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计算机汉字载体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使用权,但并不代表当然取得计算机汉字的著作权的授权许可。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法律的规定来保护计算机汉字的著作权,从而使辛苦的设计者、开发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享受应有权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
  [2]郑成思,李明德.知识产权文丛.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4]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马东晓《计算机汉字作为书法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5]姚冰冰.相似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人民司法.2001.
  [6]谯荣德,蒋南頔.计算机汉字字体著作权保护.中国专利与商标.2009(1).
  [7]张莉.方正兰亭vs文星2000——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北大方正一审胜诉.中国贸易报.2005.
  [8]蒋玉红,贾志文.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法苑博览.2008.
其他文献
作为课堂教学非常关键的载体,导学案在初中数学自主学习模式下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进行指导。初中数学学科相对于其他如历史、化学等科目而言,其知识结构是比较乏味无趣的,其教
高职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包装设计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生需要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丰富自己的实习经历,达到高职教育的
古代中国缺乏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所以并无罪刑法定原则。清末以降,国人历经艰辛,引进罪刑法定原则并规定于刑法之中,这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必须到西方自
良好的乡村治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基于乡村居民之间信任、合作、互惠基础上的社会网络形成的社会资本既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乡村治理未来发展的新方向.本文从我国
【摘要】本文在界定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审视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利益的私法保护路径,提出通过充实并重新建构环境人格权的私法路径来实现对公民环境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环境利益;私法保护;路径  一、引言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居住环境的建设和保护。环境利益这一术语虽然长期为人们在不同场合所使用,但对于环境利益的性质和内涵并无统一的看法。我国政府在保护人们环境利益方面承担了绝大部分的
对于精河县第二小学来说,大多数学生来自农村或是农民工子女,这些孩子的家长一般只顾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除少数自觉努力的孩子外,一般的学习习惯都不是很好,所以学习
教育行政事实行为是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的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所实施一种职务行为,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会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为此,有必要从管理队伍、管理体制
【摘要】汉文帝刑法改革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过程,而是整个汉王朝刑事政策的延续和发展。所谓汉承秦制事实上是批判的继承,与秦律相比,西汉初年,肉刑已经逐渐从刑罚体系中退出,而与其相适应的是宫刑的适用也受到局限。  【关键词】黥城旦舂;刑城旦舂;赎刑;宫刑  近些年来,随着出土史料的逐渐增多,曾经风靡一时的研究张家山汉简的热潮渐渐退去,但是张家山汉简作为研究西汉初年法律的基本资料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本文拟
摘 要 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在维护监狱工作的长治久安,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更好地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和监狱体制的深入变革,教育改造自身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也面临着种种障碍。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工作,推进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落实司法部“首要标准”,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新推行了罪犯“5 1 1”教
摘 要 “效率优先”的立法进路在改革开放后发挥了特定的历史功用,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弊端。本文从法治缺失的教训、变法模式的需求、立法的紧迫需求、立法资源的短缺的角度探讨这一立法进路的形成原因,并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同时给予其简要评述。  关键词 效率优先 立法进路 立法规划  作者简介:梁存宁,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