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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行政问责一词在我国由学理上的研究逐步走进实践中推行。在行政问责制实施的初期,媒体的关注视角主要集中在责任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官员职务是否被停职、免职、辞职上。随着问责实践的深入推进,原本属于组织体系内部事务的被问责官员的安置问题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注意。通过各类媒体的追踪报道,被问责官员安置的信息部分地被置于阳光下,进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集中关注官员被问责的程度向集中关注安置去向的转变,体现着问责制在逐步深入人心,反映出问责的政治效应、道德效应和社会效应在强化,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化、透明化程度在提高。然而,时下社会各界对被问责官员复出问题的争论夹杂着复杂的情感,各执一词,对此,有必要作一点理性的分析。
一、官员复出之“法”
探讨官员复出问题,首先应分析其法的基础。法不析,则理不明。官员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委托行使人,是“公家人”,他们经国家法定程序合法产生,其地位、身份和职权受法律保护,法律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履行职务赋予的职责。这就是官员存在的法的基础。考量其合法性,关键在于职位的法定性、产生程序的合法性。由此推断,官员复出法的基础也应如此,因为任职和免职的权限及程序必须是法定的。具体分析我国的政治体制,官员复出首先需具备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公务员法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基础,同时还需具备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章程、纪律等党规基础。只有具备法律、党规的基础,官员复出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由于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有关的法律、党规还不完善,官员复出法的基础薄弱,导致一些地方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人治色彩浓。
从现实需要看,尽快加大这方面的立法实属必要。官员复出从表面上看是组织内部的人事任免事宜,但它又区别于正常的人事任免。因为它是建立责任政府过程中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通过建立行政问责制,要促使广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勇于担当工作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政府公共关系塑造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地方各级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威信不高的情况下,这是扭转局面、取信于民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其实,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历史经验都表明,吏治清明与否,反映着朝代的兴衰。因为吏治清,则民心向;吏治浊,则民心背。吏治清明与否的关键在选拔任用环节上。官员复出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一环。在当今社会,官员应将责任视为崇高的使命,将道德视为从业的准则,将政治影响视为安生的基础。唯此,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
完善官员复出法律制度,既要重视从党管干部原则出发,在组织领域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进一步细化《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要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作出规定,细化《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等内容,以此作为依据,出台专项规定。
总之,在官员复出问题上,法律、党规的短缺是导致制度、机制不健全的关键因素。只有尽快加大立法力度,才能为官员复出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官员复出之“理”
官员复出要明理,如果理不明,则情不清。理有公理和事理之分。首先,官员复出要讲公理。长期以来,在官员的奖惩上,我们强调表现优秀、实绩突出,应给予褒奖,表现不好、犯错、出现事故,则要担责,应给予惩处。只有赏罚分明,才能调动积极性,搞活内部管理。在用人问题上,我们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原则。在处理干部上,我们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人事结合上,我们提出能上能下,能者上,劣者汰。这些都是我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出发点,都被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为广大干部群众接受、认可,且耳熟能详的公理。
其次,官员被问责的原因是多样的,复出的缘由也各异,这就是事理。如果不加区别,不问具体情况,不针对特定事件,一律都不能复出,或者都能复出,搞一刀切,显然是违背事理的。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对待被问责官员有失公允。
推行行政问责制以后,官员复出一直备受争议,即使是符合干部任用原则、条件、程序的任职行为,也会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议论,更别说一些地方对被问责官员低调的、不规范的悄然任职行为了。被问责官员一旦复出,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猜测,诸如,原本就是代人受过、为平息民怨、为避风头、官官相护等等。看来,官员复出的缘由没作清楚交代,没有透明化,其任职行为就避免不了遭到议论、非议,进而影响其公正性和公信度。对这个问题,公众希望获得知情权、监督权,我们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作出回应。官员复出既要讲明、讲透公理,让官员复出光明正大,又要把事理说清、说明,让官员复出明明白白。在官员复出的任职行为上,有必要说明干部的一贯表现和被问责后的工作表现、对问题反思的程度等基本情况;有必要说明与拟任新岗位条件的符合程度、任用的原则、依据;有必要在任职程序上增加跟踪考察、群众反映、公示、社会反响等环节。只有进一步增强复出官员选拔任用的透明度,才能增强说服力,也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从而也会减少复出官员的社会压力,让他们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三、官员复出之“情”
官员复出问题凝结了太多“情”的因素。人类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任何人都会有感情。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的:“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我国是一个人情味极为浓厚的国家,无论在哪个领域都渗透着浓浓的人情世故。在官员复出问题上,始终会受到来自不同层面的人情困扰和纠结。
从组织情感看,一方面,干部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财富,党和政府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尤其是处级以上干部,其在干部队伍中所占比例很低,大约接近10%,问责领导干部实在是出于不可不为才为之,而且是教育为主,以观后效,不希望“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中的责任体系不健全,领导的责任边界不够明确,对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缺乏科学的标准,追究责任的涉及面、涉及干部的级别会因事、因人而异,在标准的掌握上很难求得一致,具体处理上受情所困在所难免。此外,在官员复出问题上还可能会存在一些问责隐情、不为人知的内幕交易等问题,因为复杂的人际关系会严重影响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秩序。林林总总的因素,为官员复出留下复杂的“情结”。
从官员情感看,担任领导就应敢于担当责任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却存在说时容易、做时难的问题。大多认为被问责之事“谁遇上、谁倒霉”,少有认真反思、心甘情愿接受问责者。因为,问责给官员带来的政治影响,对其社会名誉、威望和家庭地位等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当问责风头过后,总希望组织安排适当的职务,这是情有可原的事。对领导干部而言,复出既给了其工作的机会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平台,同时也意味着名誉的修复,政治前程又有了希望。
民众对问责官员复出的情感态度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在这方面,媒体的报道对民众情感的影响起着很大的引导作用。媒体历来以捕捉热点、焦点、兴奋点为特征,被问责官员去向原本就是一个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它能引起社会的热议。最近,有学者对官员复出的比例作统计得出几乎百分之百复出的结论,着实让人们吃惊。官员该不该复出,如何复出,多大比例复出,要不要尊重民意,要不要遵循法律规定,等等,议论声不断。这就使得官员复出问题超出了问题本身,关乎民心、民意,关乎政府诚信、社会诚信。
带着一分理性的、客观的态度看待官员复出的情字,实属必要。被问责官员不应该是“过街老鼠”,他们已经承担了责任,受到了惩处,人们应该宽容,他们的人格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治官的事务是国家事务,不能仅凭感情治事,而要靠法治。官员复出要尊重民意,要理性处理,不可感情用事。我们建设责任政府已经在责任追究上取得了进步,赢得了民心,切不可在官员复出问题上,搞我行我素,想出就出,愚弄百姓,失掉民心,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官员复出要讲情,但不能唯情。讲情应该分轻重。何谓重?符合民心、顺应民意为重,党和政府的事业需要为重。何谓轻?干部的升迁、地位的高低为轻。
概而言之,被问责官员复出,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一件可以理解的事,人们应该理性、客观、全面地看待。而作为主导此项工作的部门则要统筹兼顾好“法、理、情”,进一步规范官员复出,以提高政府的社会公信度。
作者: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教授
(责编/朱艳秋)
一、官员复出之“法”
探讨官员复出问题,首先应分析其法的基础。法不析,则理不明。官员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委托行使人,是“公家人”,他们经国家法定程序合法产生,其地位、身份和职权受法律保护,法律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履行职务赋予的职责。这就是官员存在的法的基础。考量其合法性,关键在于职位的法定性、产生程序的合法性。由此推断,官员复出法的基础也应如此,因为任职和免职的权限及程序必须是法定的。具体分析我国的政治体制,官员复出首先需具备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公务员法以及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基础,同时还需具备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的章程、纪律等党规基础。只有具备法律、党规的基础,官员复出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由于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有关的法律、党规还不完善,官员复出法的基础薄弱,导致一些地方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人治色彩浓。
从现实需要看,尽快加大这方面的立法实属必要。官员复出从表面上看是组织内部的人事任免事宜,但它又区别于正常的人事任免。因为它是建立责任政府过程中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通过建立行政问责制,要促使广大公务员尤其是领导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勇于担当工作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树立人民政府为人民的良好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政府公共关系塑造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地方各级政府公信力下降,政府威信不高的情况下,这是扭转局面、取信于民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其实,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历史经验都表明,吏治清明与否,反映着朝代的兴衰。因为吏治清,则民心向;吏治浊,则民心背。吏治清明与否的关键在选拔任用环节上。官员复出如何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一环。在当今社会,官员应将责任视为崇高的使命,将道德视为从业的准则,将政治影响视为安生的基础。唯此,才能取信于民,取信于天下。
完善官员复出法律制度,既要重视从党管干部原则出发,在组织领域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进一步细化《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要从立法层面上进一步作出规定,细化《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等内容,以此作为依据,出台专项规定。
总之,在官员复出问题上,法律、党规的短缺是导致制度、机制不健全的关键因素。只有尽快加大立法力度,才能为官员复出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官员复出之“理”
官员复出要明理,如果理不明,则情不清。理有公理和事理之分。首先,官员复出要讲公理。长期以来,在官员的奖惩上,我们强调表现优秀、实绩突出,应给予褒奖,表现不好、犯错、出现事故,则要担责,应给予惩处。只有赏罚分明,才能调动积极性,搞活内部管理。在用人问题上,我们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原则。在处理干部上,我们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人事结合上,我们提出能上能下,能者上,劣者汰。这些都是我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出发点,都被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为广大干部群众接受、认可,且耳熟能详的公理。
其次,官员被问责的原因是多样的,复出的缘由也各异,这就是事理。如果不加区别,不问具体情况,不针对特定事件,一律都不能复出,或者都能复出,搞一刀切,显然是违背事理的。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对待被问责官员有失公允。
推行行政问责制以后,官员复出一直备受争议,即使是符合干部任用原则、条件、程序的任职行为,也会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议论,更别说一些地方对被问责官员低调的、不规范的悄然任职行为了。被问责官员一旦复出,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猜测,诸如,原本就是代人受过、为平息民怨、为避风头、官官相护等等。看来,官员复出的缘由没作清楚交代,没有透明化,其任职行为就避免不了遭到议论、非议,进而影响其公正性和公信度。对这个问题,公众希望获得知情权、监督权,我们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作出回应。官员复出既要讲明、讲透公理,让官员复出光明正大,又要把事理说清、说明,让官员复出明明白白。在官员复出的任职行为上,有必要说明干部的一贯表现和被问责后的工作表现、对问题反思的程度等基本情况;有必要说明与拟任新岗位条件的符合程度、任用的原则、依据;有必要在任职程序上增加跟踪考察、群众反映、公示、社会反响等环节。只有进一步增强复出官员选拔任用的透明度,才能增强说服力,也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从而也会减少复出官员的社会压力,让他们甩掉包袱,轻装上阵。
三、官员复出之“情”
官员复出问题凝结了太多“情”的因素。人类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任何人都会有感情。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的:“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我国是一个人情味极为浓厚的国家,无论在哪个领域都渗透着浓浓的人情世故。在官员复出问题上,始终会受到来自不同层面的人情困扰和纠结。
从组织情感看,一方面,干部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财富,党和政府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尤其是处级以上干部,其在干部队伍中所占比例很低,大约接近10%,问责领导干部实在是出于不可不为才为之,而且是教育为主,以观后效,不希望“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中的责任体系不健全,领导的责任边界不够明确,对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缺乏科学的标准,追究责任的涉及面、涉及干部的级别会因事、因人而异,在标准的掌握上很难求得一致,具体处理上受情所困在所难免。此外,在官员复出问题上还可能会存在一些问责隐情、不为人知的内幕交易等问题,因为复杂的人际关系会严重影响组织人事工作的正常秩序。林林总总的因素,为官员复出留下复杂的“情结”。
从官员情感看,担任领导就应敢于担当责任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却存在说时容易、做时难的问题。大多认为被问责之事“谁遇上、谁倒霉”,少有认真反思、心甘情愿接受问责者。因为,问责给官员带来的政治影响,对其社会名誉、威望和家庭地位等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当问责风头过后,总希望组织安排适当的职务,这是情有可原的事。对领导干部而言,复出既给了其工作的机会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平台,同时也意味着名誉的修复,政治前程又有了希望。
民众对问责官员复出的情感态度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在这方面,媒体的报道对民众情感的影响起着很大的引导作用。媒体历来以捕捉热点、焦点、兴奋点为特征,被问责官员去向原本就是一个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它能引起社会的热议。最近,有学者对官员复出的比例作统计得出几乎百分之百复出的结论,着实让人们吃惊。官员该不该复出,如何复出,多大比例复出,要不要尊重民意,要不要遵循法律规定,等等,议论声不断。这就使得官员复出问题超出了问题本身,关乎民心、民意,关乎政府诚信、社会诚信。
带着一分理性的、客观的态度看待官员复出的情字,实属必要。被问责官员不应该是“过街老鼠”,他们已经承担了责任,受到了惩处,人们应该宽容,他们的人格应该受到尊重。但是,治官的事务是国家事务,不能仅凭感情治事,而要靠法治。官员复出要尊重民意,要理性处理,不可感情用事。我们建设责任政府已经在责任追究上取得了进步,赢得了民心,切不可在官员复出问题上,搞我行我素,想出就出,愚弄百姓,失掉民心,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官员复出要讲情,但不能唯情。讲情应该分轻重。何谓重?符合民心、顺应民意为重,党和政府的事业需要为重。何谓轻?干部的升迁、地位的高低为轻。
概而言之,被问责官员复出,于法、于理、于情都是一件可以理解的事,人们应该理性、客观、全面地看待。而作为主导此项工作的部门则要统筹兼顾好“法、理、情”,进一步规范官员复出,以提高政府的社会公信度。
作者: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教授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