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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问题。股权转让既要符合实体性规则的要求,也要遵循程序性步骤的限制。正确分析风险并合理防范,对于股权转让行为的规范有效和受让方利益的维护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股权 股权转让 风险 规避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可以保证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和永续合作,也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平衡。但股权转让的诸多限制性规定,却极易使受让人陷入不利境地。因此,明确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提高受让方的风险分析和规避能力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股权转让合同主体和瑕疵股权转让的风险与规避
在合同签订主体的瑕疵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受让方与目标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法律人格与股东个人是独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对个人股权的处分,而非公司对股权的处分,如果签约主体是公司,会因主体的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规避此类风险时,受让方应准确辨别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直接和股东个人签订合同,把款项付给股权的实际拥有者。同时,有必要调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无特别的限制和要求,避免因股东违反了此类限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丧失履行性。
股权瑕疵包括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为了避免受让方因不知股权存在瑕疵而增加履约风险,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明确约定具体的股权瑕疵救济措施或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等。
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程序的风险与规避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从转让程序上看,受让方的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转让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要规避转让合同的程序风险,有必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调查,并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充分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确保其他股东的知情权。此外,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必须提供其他股东已经同意转让或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性文件。如此设计,既能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也可以保证转让行为的有效。
三、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目标公司的负债是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最为关心的问题。负债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一般可以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等。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因此,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1。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约定:“公司原债务由旧股东承担,新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很多受让方合同风险的增加正是因信赖该约定的合法有效而导致的。那么,此类约定的效力如何呢?目标公司的债务,其债务主体是目标公司本身而不是其股东。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该约定属于债务转让协议。转让债务的,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在目标公司和受让人就债务的转移可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需要调查核实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有多少,债权人是否同意受让人代替目标公司作为债务人。如果不同意,这种约定就不能发生对外免除责任的后果。总之,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需要清偿该债务,受让方需审慎。
四、股权转让手续和变更登记中的风险与规避
在股权转让手续方面,受让方在履约后应当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是确认股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旦受让人支付了转让费,就应当立即要求公司在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不在股东名册中作出记载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履行登记义务○2 。
同时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却时常发生因公司的变更登记不及时而引发的纷争,如股权转让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又如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向多方转让,导致多方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等。因此,受让人成为新股东进入公司后,应当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公司不及时办理,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此外,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登记与股权变动、股东资格认定之间的关系,也是减少此类风险发生的关键所在。
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受让方需审慎从事,在合同签订履行的全程中都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从实体上看,受让人要认真审查目标公司的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股权等问题。从程序上看,不仅要签订转让合同,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因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转让双方,还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减少股权转让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1《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及其防范》,http://blog.ce.cn/html/90/400790-560409.html
2郑艳丽,《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关系———新公司法视角下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郑艳丽,《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关系———新公司法视角下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2]王叙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条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
[3]赵艳秋《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4期。
关键词:股权 股权转让 风险 规避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和人合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可以保证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和永续合作,也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平衡。但股权转让的诸多限制性规定,却极易使受让人陷入不利境地。因此,明确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提高受让方的风险分析和规避能力在实践中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股权转让合同主体和瑕疵股权转让的风险与规避
在合同签订主体的瑕疵方面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受让方与目标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法律人格与股东个人是独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对个人股权的处分,而非公司对股权的处分,如果签约主体是公司,会因主体的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规避此类风险时,受让方应准确辨别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直接和股东个人签订合同,把款项付给股权的实际拥有者。同时,有必要调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无特别的限制和要求,避免因股东违反了此类限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丧失履行性。
股权瑕疵包括股东未出资、股东未出资到位、股权设定担保、股权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已转让的股权再次转让等等,都将影响股权的质量和价值。为了避免受让方因不知股权存在瑕疵而增加履约风险,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明确约定具体的股权瑕疵救济措施或要求出让方提供担保等。
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程序的风险与规避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从转让程序上看,受让方的合同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转让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让方要规避转让合同的程序风险,有必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调查,并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充分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确保其他股东的知情权。此外,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必须提供其他股东已经同意转让或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性文件。如此设计,既能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做出一个前期的基础也可以保证转让行为的有效。
三、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目标公司的负债是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最为关心的问题。负债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一般可以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等。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因此,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1。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约定:“公司原债务由旧股东承担,新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很多受让方合同风险的增加正是因信赖该约定的合法有效而导致的。那么,此类约定的效力如何呢?目标公司的债务,其债务主体是目标公司本身而不是其股东。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该约定属于债务转让协议。转让债务的,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在目标公司和受让人就债务的转移可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需要调查核实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有多少,债权人是否同意受让人代替目标公司作为债务人。如果不同意,这种约定就不能发生对外免除责任的后果。总之,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需要清偿该债务,受让方需审慎。
四、股权转让手续和变更登记中的风险与规避
在股权转让手续方面,受让方在履约后应当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是确认股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旦受让人支付了转让费,就应当立即要求公司在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人出具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出具出资证明书,或者不在股东名册中作出记载的,投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履行登记义务○2 。
同时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却时常发生因公司的变更登记不及时而引发的纷争,如股权转让合同一方以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又如因股权未进行变更登记、转让人恶意向多方转让,导致多方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等。因此,受让人成为新股东进入公司后,应当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公司不及时办理,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此外,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登记与股权变动、股东资格认定之间的关系,也是减少此类风险发生的关键所在。
结语
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受让方需审慎从事,在合同签订履行的全程中都要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从实体上看,受让人要认真审查目标公司的验资报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产品责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税务报表、最近三年企业曾经历过的诉讼、仲裁等情况,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股权等问题。从程序上看,不仅要签订转让合同,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因股权转让不仅涉及转让双方,还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为减少股权转让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1《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及其防范》,http://blog.ce.cn/html/90/400790-560409.html
2郑艳丽,《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关系———新公司法视角下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郑艳丽,《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关系———新公司法视角下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2]王叙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条的探讨》,《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4期。
[3]赵艳秋《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