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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行使国家所有权,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须解决的难点,也是我国《物权法》应规制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呈现出国家双重法律人格的混同、直接性、行政化、等级性等特点。为消除由此而引致的弊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区分国家的双重法律人格;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专门性组织行使国家所有权;遵循平等原则;使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直接性与间接性并存;保持国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多样性与开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