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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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紧迫和严峻的长期照护需求,加快推进多元主体权责清晰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必然要求;是应对传统照护方式变革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权利主体照护需求的强制保障。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运行层面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的厘定、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标准、保险待遇给付的具体要求均需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得以规范,这三个层面涉及的内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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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紧迫和严峻的长期照护需求,加快推进多元主体权责清晰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是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必然要求;是应对传统照护方式变革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权利主体照护需求的强制保障。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运行层面看,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的厘定、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标准、保险待遇给付的具体要求均需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得以规范,这三个层面涉及的内容正是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核心问题。对此进行梳理和探究,即是对怎样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解答。
通过对单独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因素进行分析、各试点城市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运转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累积,证明我国构建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德、日、韩三国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较为完善,值得借鉴和学习。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因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化的影响有所差异。上述三国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共同点是通过法律手段建立起个人或家庭、社会和政府多元主体责任的照护保险制度,为失能失智群体的权益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我国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在适用范围上坚持覆盖面更广、让更多数公民享受保险待遇。统一参保标准是公平参与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前提。应当附有一定条件限制即要满足一定的年龄要件、参照投保人参与社会保险的状况等。我国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面,试点城市在保险资金筹集方面的举措能够反映出:筹资渠道单一,多元筹资主体的优势没有展现出来,政府、社会和个人的筹资比例的分配不够明确。应当明确筹资主体间的筹资责任。在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方面,在照护保险申请人经申请符合统计照护评定标准后,应当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对应失能等级合理给予照护保险待遇。对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单独立法不能违背宪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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