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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这些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委托理财需求也逐渐增大,相应伴随着民间个人委托理财所产生的纠纷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委托理财活动在实践中早已存在,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针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同时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委托理财这一新生事物缺乏深入的研究和成熟的经验,因而在理论上对委托理财协议的性质、效力究竟应该给于怎样的定位,始终是莫衷一是。另外对于实践活动当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当中经常出现的保底条款、抵押仓条款、第三方监管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认识上也是分歧很大,依然无定论。本文以一则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案例出发,通过文献研究法、分析比较法论述司法实践中委托理财类案件有关认识误区来澄清相关问题:如分析比较委托理财协议书与相关概念来对委托理财协议的性质重新认识,重点从受托人资格的角度分析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从担保发展的趋势及实践问题解决的角度来论证抵押仓条款的效力,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来给保底条款效力给予肯定,最后在对三方监管合同的效力及监管人责任认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在对以上问题提出笔者的处理意见的同时,希望达到为司法和立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建议之目的。本文内容从逻辑关系上包括三个部分,首先主要介绍了本案案情及由此提出几个本案案情涉及到的法律焦点问题,为后面的争议焦点分析打下基础。其次本文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焦点问题诸如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抵押仓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对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整体法律效力的影响、第三方监管的效力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详细进行了相关的分析和认定,从而为本案的最终正确认定提供了论据支持。最后是在对前两部分进行分析和认定的基础上,以启示的形式给出了立法与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