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以两则经典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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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不曾言语,礼乐诗书、文章典籍却遗世千年,是以文物传递之故。让历史发声,需要让文物发声。保护文物,穿过文物的前世今生,方能鉴往知来。在将文物保护作为公益诉讼的新领域予以推进的大背景下,本文从文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出发,分析案例所引出的问题,研究文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文章正文主要分成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中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由、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以及不足。第二部分是案例简介以及问题析出,主要从两个案例切入,一个是社会组织作为起诉主体的河南省郑州市马固村不可移动文物侵权纠纷案,另一个是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新疆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对这两则案例进行分析,引出案例所映射的主要问题,即文物是否能够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保障,绿发会、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主体以及文旅局作为文物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起诉资格。第三部分则是对第二部分所析出的问题进行解析。第一,文物应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并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性主要阐述了文物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文物的刑事诉讼保护范围狭窄、文物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效果不足、文物保护的行政机关执法不足;而可行性则从某些文物也具备生态环境和资源属性、国外普遍设置了文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保护对象能够被扩大解释来予以说明。第二,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应当成为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第三,文物保护的行政机关应具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第四,明确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起诉顺序。第四部分是根据案例分析而提出的完善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要在立法上确认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首先要健全现有的公益诉讼制度,其次要在诉讼法以及《文物保护法》中增设公益诉讼的条款;要提高文物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在司法程序设计上要根据起诉主体的不同区分受案范围、提高管辖法院的层级、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限、实行多元化的执行程序以及设置专门的文物保护法庭;最后要建立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分为支持、激励、约束三大机制。传承千年的历史文明,捍卫国家宝藏的丰碑,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使文物保障不仅有社会力量、道德力量,更有法律为之庇佑,在此之下,定能使文物继续传承,流芳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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