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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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中,企业法人的债务在经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后因民事主体资格的破灭而归于消灭,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格不会因为破产的宣告而随之破灭,但个人仍需投身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继续创造社会财富,因而个人破产免责的理念应运而生。时至今日,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免责,传统的“破产有罪思想”已经无法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尽快完善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已是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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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中,企业法人的债务在经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后因民事主体资格的破灭而归于消灭,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格不会因为破产的宣告而随之破灭,但个人仍需投身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继续创造社会财富,因而个人破产免责的理念应运而生。时至今日,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地区都建立了个人破产免责,传统的“破产有罪思想”已经无法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尽快完善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以实现其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利益的作用。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个人破产免责的典型案例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结合案例引出本文研究的三个问题:(1)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主体及条件应当如何明确;(2)个人破产免责的基本构成应当如何明确;(3)应当如何健全与完善我国相关配套制度。第二部分,个人破产免责的历史发展,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的概念进行了厘清,界定个人破产免责的主体。然后概述了其历史渊源及发展,从个人破产免责的起源开始,分析从私有制的出现,孕育了破产制度产生的萌芽,西方国家由封建制度迈向资本主义民主体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随着破产立法的不断完善孕育和发展,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也日趋成熟,各国个人破产免责的理念也不断转变,由单一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向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转变。同时还对我国由清末民初对破产制度的摸索,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情况,以及当前我国试点地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进行了梳理。其次,以个人破产免责功能为切入点论述了个人破产免责存在的价值基础。最后是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及免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探讨和论述。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及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稳定发展之需要,二是健全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之需要,三是缓解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而我国建立个人免责的可行性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传统“破产有罪”观念的转变,二是个人信用体系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三是个人破产试点地区的实践基础。第三部分,通过总结国内外有关个人破产免责立法现状,归纳出当前各国主要采用的个人破产免责的立法模式。其次,对各国有关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对个人破产免责基本构成中的效力、期限、限制等构成要素分析了他们的特点和优势,探讨了国外的立法思想和经验,并总结国内外相关立法的不足及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的启示。第四部分,关于对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的探讨。首先,应当选取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其次,应当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主体及条件,在适用主体方面提出了不应严格区分商人经营性破产与消费性经营性破产,而应当将两类主体都纳入个人破产免责规范中去;对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条件诚实且不幸的标准,以及法院对于个人破产申请人的审查规则作出了阐述。明确了推行个人破产免责的基本构成,即包括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期限及限制等。最后是相关配套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与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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