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劳动争议研究——以外卖平台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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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发展在优化了劳动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过程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模式,呈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特征,同时平台用工主体及用工形式呈多元化、复杂化,模糊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平台多采取去劳动关系化的策略,通过层层外包来隔离风险,规避劳动法的规制。例如,使用“傀儡”外包公司、将配送业务承包给其他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以此转嫁风险,降低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想寻求保护时,却不知雇主到底是谁,对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更加不明确。这种局面不仅侵害了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也破坏了中国的劳动用工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三个典型的多元用工形式下的平台劳动争议案进行分析,总结争议焦点,将问题聚焦于:平台用工模式、多元用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及多元用工主体与骑手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新型平台用工模式的特性以及其对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影响问题和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位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通过梳理案情、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1.多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判断;2.多元用工主体与骑手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第二章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通过对平台经济中现存的多元用工模式进行归纳、甄别,结合不同用工模式特点分析其中法律关系的不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主要对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展开探析。首先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阐述分析其中存在的僵化性;其次,分析了新型用工关系的特点即算法隐蔽控制、信息依赖性、经济依赖性及其对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影响。第三章对平台用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认为在现行劳动法框架下缺乏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制;司法实践中对平台用工从属性判断过于僵化;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障不足。第四章基于平台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对平台从业者类型化、分级保护;完善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创新平台从业者社会保障机制。在司法层面,法院应以用工事实为导向认定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充分考量平台用工特点对从属性的影响;以劳动成果的归属来确定用工主体。在政府层面,加强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构建政府与企业互补性保障机制、落实工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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