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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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处于社会物质丰裕的时代,时代开阖变迁中的发展。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现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发展的迅速,随之而来伴随许多新型犯罪行为出现。近些年尤其是高空抛物案件的频发,不仅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缺乏法律规制的急迫性也十分显著。因此,我国立法者在2019年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并实施,即《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处理高空抛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随后该意见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立法机关开始编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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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处于社会物质丰裕的时代,时代开阖变迁中的发展。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现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社会发展的迅速,随之而来伴随许多新型犯罪行为出现。近些年尤其是高空抛物案件的频发,不仅损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缺乏法律规制的急迫性也十分显著。因此,我国立法者在2019年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并实施,即《关于依法妥善审理、处理高空抛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随后该意见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立法机关开始编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草案,并向公众收集意见。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独立成罪。一方面,体现刑事立法对公众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利于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并且随着对高空抛物行为入刑和大范围的法治宣传,更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然而,无论是《意见》还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都存在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即滞后性和抽象性。关于高空抛物行为具体法律规定的表述过于简洁,从而导致在实践运用中,对不同情形下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问题不明晰。因此,笔者通过典型案例的引入,提出有关争议的问题,进而厘清高空抛物罪的性质,以及其犯罪构成。并且,明确在刑法体系中“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最后结合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提出一些建议。希望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问题及竞合问题进行研究,能够对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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